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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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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ECONOMIC & CULTURAL DEVELOPMENT PROMOTION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英文縮寫:ZAECDPTS。
  第二條 本會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與浙臺經濟文化交流相關的部門、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愛國、團結、統一的旗幟下,推動浙臺兩地的經濟文化交流,加深兩地同胞的了解與合作,促進兩地經濟文化的共同發展,為實現中國的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全面振興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環城西路33號省行政中心四號樓。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1、組織、協調開展浙臺兩地經濟文化交流的研究與探討。
  2、積極組織開展浙臺經濟文化交流,增進了解與合作。
  3、為推動浙臺兩地經濟文化的發展提供相關的資訊、諮詢、法律、商務等服務。對浙江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赴臺交流活動提供行前服務。對台灣各界人士來浙江考察、研討、投資、經營、旅遊、探親等活動提供協助和服務。
  4、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臺胞、臺商對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台灣同胞排憂解難。
  5、組織會員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培訓、研討、交流及聯誼活動,提高會員素質,增強本會活力。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
  第八條 凡浙江、台灣兩地從事經濟文化交流和與此相關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個人,國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間團體及人士履行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團體理事或個人理事,也可應邀擔任本會名譽理事。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入會的程式:
  1、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
  2、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一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3、有權優先獲取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資訊和服務;
  4、有權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批評和意見;
  5、有權介紹、推薦新理事;
  6、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的正當權益,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關心、參與浙臺兩地經濟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及時向本會提出工作建議;
  5、按規定繳納會費,積極為本會籌集經費。
  第十三條 個人理事退會需于一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書面請求,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團體理事單位調整代表人,須事先書面通知本會,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對違紀理事,由常務理事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勸退、直至除名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3、審議和批准工作報告;
  4、選舉正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5、聘請名譽會長、特邀顧問、顧問(閉會期間授權常務理事會聘請);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負責召集全體理事會議;
  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
  3、批准理事的增補或去職;
  4、必要時可增免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的個別成員,任免秘書長,提請下次理事會追認;
  5、根據理事會授權,聘請名譽會長、特邀顧問、顧問;
  6、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副秘書長;
  7、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或撤消本會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努力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是:
  1、本會理事繳納的會費;
  2、本會按規定辦理的各項有償服務的收益;
  3、浙臺兩地及社會各界的合法捐贈;
  4、本會理事的贊助。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理事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經費使用範圍為:
  1、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的支出;
  2、本會日常辦公費用;
  3、聘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勞務及補貼等費用;
  4、其他必需的支出。
  經費收支情況受理事會監督,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必要時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理事會議2/3以上理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議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
浙江省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顧問名單
浙江省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浙江省地市臺辦機構
浙江省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
 
 
 
主辦單位:浙江省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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