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為有效地實施《世界遺產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6年成立了一個政府間合作機構--世界遺產委員會,由公約締約國大會選舉產生的21個國家組成,其主要任務之一是在締約國提出建議的基礎上,確定應在《世界遺產公約》範圍內加以保護的各國文化和自然遺產,將這些國際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和自然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使國際社會將其作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加以保護。
我國擁有十分豐厚的文化遺產和壯麗多姿的自然風光。我國政府近年來積極支援和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合作活動。1985年11月,我國成為公約的締約國之一。1986年以來,我國政府分批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遺產項目。截止2004年,我國已有30處文物古跡和自然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數量排在西班牙、義大利之後,位居世界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