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又領導特區行政機關,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特別行政區負責。特區立法權彈劾行政長官。由年滿4 0 周歲,在香港居住連續滿2 0 年並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任期5 年,可連任一次。《基本法. 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由8 0 0 人組成,包括工商、金融界2 0 0 人,專業界2 0 0 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2 0 0 人,以及立法局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府委員的代表2 0 0 人。
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有其特殊性,1 9 9 0 年4 月4 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規定在1 9 9 6 年內設立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組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該推選委員會由4 0 0 名代表香港各界別的永久性居民組成,在當地經協商方式或協商後提名選舉,推舉出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