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 為了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幹部的監督,促進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央有關規定並結合檢察機關實際,向各級檢察院領導幹部提出了“六個嚴禁”的要求,即:
(1)嚴禁辦理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2)嚴禁違反職責分工或規定程式干預辦案;
(3)嚴禁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反規定任免幹部;
(4)嚴禁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5)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禮物或娛樂活動;
(6)嚴禁利用職權為親屬子女或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制定了《檢察機關領導幹部違反“六個嚴禁”處理辦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