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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法院


2005-09-02 11:21:06         華夏經緯網

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ICJ) 是聯合國的司法機構,設在荷蘭的海牙,亦稱“海牙國際法庭”。它依據《聯合國憲章》和所附的《國際法院規約》 于1946年2月成立。

 

  所有聯合國成員國都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參加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經聯合國安理會建議並取得大會同意後,也可作為規約參加國,如瑞士。

 

  國際法院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選出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長各一名。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他們的任期為9年,每3年更換三分之一。當選的法官應具有在本國擔任最高司法職務的資格或者是公認的國際法權威。院長任期3年。法官與院長均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現任院長史久鏞(中國人)于2003年2月就職。

 

  根據規約,國際法院受理各當事國和《聯合國憲章》或任何現行條約及公約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屬於國內管轄的案件不予受理)。法院還可以就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和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專門機構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各當事國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原則上是自願的。國際法院以出席法官的過半數來決定司法判決。如當事國一方不履行國際法院的判決所規定的義務,當事國的另一方可提請安理會確定應當採取的措施以執行判決。

 

  國際法院的主要機構有簡易程式分庭、預算和行政委員會、關係委員會、圖書館委員會、修訂國際法院規約委員會、審判前南斯拉伕戰犯法庭、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海洋法庭等。

 

  國際法院的正式語文是法文和英文。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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