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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開放大陸資本入島政策幾多曲折?

01/12/2005/13:15
華夏經緯網

 

    入世前,台灣當局不開放大陸企業對臺投資,並規定其他對臺投資的外商企業的大陸資本所佔股份比例不得超過20%。入世後,這一政策由於不符合WTO的非歧視性規定,台灣當局遂採取了所謂“逐步開放”的政策。

 

2003

 

2003127 臺當局“陸委會”27日召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跨國企業邀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草案,未來跨國企業將可依該許可辦法,邀請大陸人士赴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此外,台灣營業達一定規模的企業,也可根據“專家履約”和“商務訪問”兩項事由,邀請大陸人士赴臺。

 

2003728 大陸人士至臺自由貿易港區訪問規定出爐,臺當局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灣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訪問,“陸委會”規定要申請簽證,並且在5-10天前申請,最長可停留30-60天。在兩岸運輸業往來上,現在可由自由貿易港區業者,即從事海空運的業者,以及報關等相關業者,幫大陸業者提出申請,核準後即可來臺在自由貿易港區內從事商務訪問。據了解,這項大陸人士赴臺條文的修正,被納在“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之內。

 

815日,臺“行政院”公佈“兩岸直航影響評估報告”,提出了直航協商的四大原則:等於升高了兩岸直航協商談判的門檻,關上了兩岸“三通”協商的大門。

 

200310月,台灣“立法院”正式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對兩岸經貿往來政策進行了調整,主要內容包括:臺商赴大陸投資審查方式改為“申請制為主,審核制為輔”,即在一定金額以下的投資不須事先審核,只要向臺“經濟部”登記即可。(2)開放大陸企業與民眾在臺置不動產。(3)開放大陸銀行在臺設立分支機構,放寬民眾可攜帶少量人民幣進出台灣。(4)經批准大陸商品與服務等可在台灣從事廣告活動或促銷推廣。(5)維持兩岸直航“許可制”,要求主管機構在一年半內制訂兩岸直航的許可與管理辦法,但必要時可延長出臺時間表。

 

 

2002

 

在開放大陸資金入臺方面也開始有所鬆動。台灣當局提出應在“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的原則下,有條件、循序開放大陸企業對臺投資。2002年初,台灣當局修訂有關法規,確定大陸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可赴臺直接投資,但初期只開放含陸資,比例在1/3以下的第三地公司赴臺進行“間接投資”。在開放行業上,分為優先開放的第一類、視形勢發展再考慮開放的第二類以及暫不考慮開放的第三類,其中第一類開放項目已確定為商業、通訊、金融等58項服務業。之後台灣“立法院”又通過相關法案,將現行的大陸資金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由“完全禁止”改為“許可制”,開放大陸資金投資台灣土地及不動產,初步規劃未來開放的項目包括農牧經營、旅遊設施、住宅及寫字樓、體育場館、工業區及廠房、高科技園區、海埔新生地和新市鎮等。這是台灣當局首次允許大陸資金進入台灣經濟體。為對進入島內的陸資公司進行“有效管理”,台灣當局專門設立了“陸資申報制”,規定在島內的陸資企業必須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的資料,不得拒絕有關部門派員檢查,違反規定者將課以重罰。

 

台灣“行政院”因應入世要求,于2002116日宣佈,放寬大陸企業持股在三分之一以下的外資企業投資台灣服務業,第一批優先開放商業、通訊、金融等58項服務業,佔台灣入會服務業特定承諾清單的半數以上;

 

2002327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將適度放寬大陸資本赴臺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第三地投資的公司,經許可後可在台灣從事投資;並參照僑外資核準制度,另行建立一套陸資赴臺的管理機制。

 

200242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將大陸資金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由“完全禁止”改為“許可制”,即經過台灣主管機關“陸委會”的許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及在第三地區有投資的公司,可以在台灣投資土地和不動產。這是台灣當局首次允許大陸資金進入台灣經濟體。但台灣當局只是完成法律修訂工作,並沒有正式開放實施。

 

200288 臺當局公佈“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根據這項許可辦法,大陸法人或陸資公司為提供業務需要,可基於需要取得不動產物權,包括業務人員的住宅、從事工商業務經營的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室。

 

20029 為配合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島內房地產,臺當局原則決定,陸資在島內購置房地產,銀行不能貸款給陸資。“央行”官員稱,依規定銀行不得對非居民(未取得居留證者)辦理放款,而陸資是屬於非居住民。因此,依規定銀行不能對陸資放款。

 

2002918 祖國大陸的首個投資項目將登陸馬祖島,台灣當局竟認為此事“違規”,並揚言要作出“處置”。以福州馬尾經濟交流合作中心理事長鄭有光為團長的馬尾經貿考察團在馬祖簽訂重要協議:福建三木集團與馬祖八閩旅行社有限公司擬在馬祖合作開發建設佔地面積30畝、總投資為500萬美元的三星級馬祖賓館意向﹐這將是登陸馬祖島的第一個祖國大陸投資項目。台灣當局“陸委會”聲稱,這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漸次展開的締盟行為”﹐“衝撞”了臺當局大陸政策的“一致性”﹐並且“違反”了臺當局“兩岸條例”的相關規定。

 

20021031 台灣當局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初審通過。其中涉及對大陸企業赴台灣投資的相關規定:1、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經許可赴投資,可給予稅捐上優惠的規定,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規範;  2、解除了原本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他機構,持股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外國公司不予認可的限制,將參照現行“僑外”投資核準制度建立了“許可制”。

 

 

2001

 

20018月召開的“經發會”達成開放大陸企業赴臺投資的共識:以“循序開放”的原則,逐漸“開放陸資赴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配合加入WTO,開放陸資來臺從事服務業投資;逐步開放陸資來臺從事證券投資,並以QFII制度(外國證券投資機構)對陸資作有效管理”。

 

 (據相關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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