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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投資上海五十七問答


2005-06-21 16:42:29         華夏經緯網


  1.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是一個怎樣的機構?其職責是什麼?

  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改善本市的投資環境、簡化投資審批手續而建立的具有綜合性、權威性的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實施國家的產業政策;審批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對全市的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宏觀指導和管理;為外國投資者推介上海的投資環境和政策,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

  2.上海市外國投資促進中心是一個怎樣的機構?

  上海市外國投資促進中心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負責對國(境)開展招商活動、吸引外商投資的市級投資促進機構,歸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領導。

  上海市外國投資促進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參與制訂全市外商投資的產業導向和有關政策;負責全市性對外招商引資的宣傳和資訊發佈;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投資促進和招商活動;負責全市性招商項目資料的收集、展示、發佈;指導全市各區縣招商服務機構開展對外招商工作;負責設立和管理上海駐海外招商辦事機構。

  3.上海外資項目審批機構有多少?有哪些具體規定?

  上海市外資項目審批機構有24個。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審批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以及屬鼓勵類,並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超過3000萬美元的項目。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市級工業區內,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也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浦東新區和浦東外高橋保稅區內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浦東新區經貿局和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審批。

  4.超過上海審批許可權的項目如何辦事?

  總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如果不屬鼓勵類,又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由市外資委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轉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

  5.上海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可提供哪些服務?

  上海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成立於一九九一年十月,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為改善上海投資環境,方便境外投資者,促進上海的對外開放和浦東開發而設立的綜合性服務機構,受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領導,可為境外投資者在上海投資興業過程中提供全過程、多方位的高效服務。

  主要服務內容:

  投資環境介紹,投資政策,法律諮詢,投資決策顧問

  投資項目諮詢代理(編制並申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等文件,領取批准證書及協辦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為境外公司在滬投資作前期市場調研

  策劃、代理企業的收購兼併

  為中外投資者尋找合作夥伴

  代辦外商駐滬辦事處設立申請手續

  代辦出國留學人員在滬設立企業申請手續

  組織赴國(境)外商務考察

  6.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哪些程式?

  一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程式:

  A、編報項目建議書。由中方投資者編寫項目建議書,報審批機關審批(也可委託涉外諮詢機構代報)。

  B、申請企業名稱登記。項目建議書批准後,中方投資者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C、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由投資各方共同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資者報審機關構審批。

  D、申請頒發批准證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批准後由中方投資者向審批機關申請頒發批准證書。

  E、申請領取營業執照。中外投資者領取批准證書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事工商登記。

  二設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程式:

  A、境外投資者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應委託本市具有對外諮詢代理資質的機構辦理申請和報批等事項。

  B、設立獨資經營企業,參照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程式辦理。

  7.上海在哪些領域中歡迎外商投資?

  一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市政基礎設施、重要原材料工業建設的項目;

  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商品性能、提高產品品質、增強產品和技術開發能力、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適應市場需要而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項目;

  三屬於適應國際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市場,擴大產品外銷,增加出口的項目;

  四屬於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的項目;

  伍屬於本市重點發展的汽車工業、通訊設備、大型機電設備和電站設備、石油化工及精細化工、鋼鐵工業等產業的配套項目,以及電腦和大型積體電路、現代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新材料、環境保護設備的項目;

  六結合內環線內工業企業佈局調整,有利於將現有老企業遷往郊縣(區)市級工業開發區建設的項目;

  七根據上海市的統一規劃,可通過土地批租投資改造舊城區危房、棚戶、簡房的內銷房地產項目;

  八在上海浦東外高橋保稅區開辦進出口貿易企業,國際轉口貿易企業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加工、包裝、倉儲、諮詢等項目;

  九屬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鼓勵的其他項目;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特遇外,凡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電力、地方鐵路、公路、港口建設並經營的),經批准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範圍。

  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項目建議書包括哪些內容?

  一中方合營單位。包括中方合營單位名稱、生產經營概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職務、主管單位名稱。

  二合營目的。要著重說明出口創匯、引進技術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合營對象。包括外商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

  四合營範圍和規模。要著重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產品的國內外需要和生產情況,以及產品的銷售地區。

  伍投資估算。指合營項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之總和。

  六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包括合營各方投資的比例和資金構成的比例。

  七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主要說明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八主要原材料、水、電、氣、運輸等需要量和來源。

  九人員的數量、構成和來源。

  十經濟效益,並著重說明外匯收支的安排。

  ⑾主要附件:

  A、合營各方合作的意向書;

  B、外商資信調查情況表。

  9.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一基本概況:

  A、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B、合營各方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中方要說明主管部門);

  C、合營企業總投資、註冊資本、股本額(自有資金額、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股本繳付期限);

  D、合營期限、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攤比例;

  E、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文件;

  二產品生產安排及其依據。要說明國內外市場需求情況和市場預測的方法,以及國內外目前已有和再建的生產裝置能力。

  三物料供應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據。

  四項目地址選擇及其依據。

  伍技術設備和工藝過程的選擇及其依據。

  六生產組織安排(包括職工總數、構成、來源、經營管理)及其依據。

  七環境污染治理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及其依據。

  八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及其依據。

  九資金籌措及其依據(包括原廠房、設備入股計算的依據)。

  十外匯收支安排及其依據。

  ⑾綜合分析(包括經濟、技術、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分析)。要採用動態法和風險法(或敏感度分析)等方法分析項目效益和外匯收支等情況。

  ⑿主要附件:

  A、合營各方所在國(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副本;

  B、合營各方法定代表證明書;

  C、合營各方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D、國內外市場需求情況調研和預測報告,以及產品外銷比例;

  E、有關主管部門對地址安排的意見;

  F、有關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消防、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意見;

  G、有關主管部門對外匯收支安排的意見;

  H、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的預審或評估報告。

  1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總則;

  二合營各方;

  三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四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伍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六合營各方的責任;

  七技術轉讓;

  八產品的銷售;

  九董事會;

  十經營管理機構;

  ⑾設備購買;

  ⑿籌備和建設;

  ⒀勞動管理;

  ⒁稅務、財務、審計;

  ⒂合營期限;

  ⒃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⒄保險;

  ⒅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⒆違約責任;

  ⒇不可抗力;

  (21)適用法律;

  (22)爭議的解決;

  (23)文字;

  (24)合同生效及其他。

  11.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A、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並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得批准,或者:B、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

  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其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三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1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何不同?

  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的主要區別在於:合作企業不一定用貨幣計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權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協議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規定具體做法。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對外資投資比例有何規定?

  在合營企業註冊資本中,外方的投資比例不得少於25%。

  14.外商在合資或獨資企業中最低投資額是多少?

  外商在中外合資企業中最低投資額一般不得少於10萬美元;在獨資企業中為20萬美元。

  1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方式有幾種?

  合營各方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用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合營各方在合營期間不得收回其投資本金。

  16.已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能否減少或增加註冊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可以增加註冊資本,但必須經企業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並作出決議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如申請增加的註冊資本超過原審批機關審批許可權的,由原審批機關轉報上級審批機關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如確有正當理由需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17.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能否轉為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的合資、合作企業轉為外商獨資企業,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經企業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並做出決議後,按有關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18.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間的比例有何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作出如下規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70%。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50%,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40%,其中投資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19.外商能否在上海收購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

  外商在上海收購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應當在符合國家頒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前提下,經上海市產權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辦理出讓和受讓交易,並報外資審批機關批准。

  20.外商投資能否另外設立進出口貿易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進口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等,並可自行出口所生產的產品,若要設立進出口貿易公司,應另行提出申請。按照目前的政策,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在浦東新區設立中外合資的進出口貿易公司;經浦東新區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批准後,可在浦東新區外高橋保稅區註冊進出口貿易公司。

  21.外商是否可以投資設立銷售公司?

  外商已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性公司,並且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同時投資性公司在其所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不低於10%,可以申請設立銷售公司,銷售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所生產的產品。

  22.可否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的法規,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採取發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設立。設立公司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規定。國家鼓勵設立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

  23.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在中國境內再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已繳清,開始盈利,無違法經營記錄,可以在中國境內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4.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有何具體規定?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資本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與佔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佔主導地位。合併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規定,可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前,公司不得合併或分立。

  25.外商投資能否以技術入股?

  對外國投資者自己所擁有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或高新技術成果,可以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企業。其作價金額不超過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0%;經確認的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佔註冊資本的比例可達35%。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確認,可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各投資方以書面形式協商認可並同意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26.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可享受如何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可按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其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征營業稅

  27.外商投資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能享受如何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軟體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徵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由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對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家鼓勵在我國境內設立合資和獨資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徵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的積體電路和擴大再生產。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享受外商投資能源、交通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享受進口技術、設備和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的優惠政策。

  28.合資期滿後,如何申請延長合資期限?

  合資企業經營期滿後,如合資各方一致願意延長合資期限,就必須在合資期滿6個月之前,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延長合資期限申請,經審批機構同意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方能有效。

  29.什麼叫產品出口企業?

  對產品主要用於出口的生產型企業,當產品年出口額(包括企業自行出口,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佔年銷售總額的50%以上,當年實現營業性外匯收支平衡有餘,當年實現盈利的生產型企業,可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確認之後,每年尚需接受考核。

  30.符合國家鼓勵外商投資導向,採用國際先進和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設備,其產品品質、技術性能處於國內領先地位的生產型企業,可確認為技術先進企業?

  企業要取得該稱號,須先向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方可被確認。確認之後,每年尚需接受考核。

  31.產品出口型企業和技術先進型企業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政府部門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被確認為“兩類企業”後,可以享受以下幾種優惠:

  一“兩類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輔助基金外,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類補貼。

  二有限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條件和通信設施,按照當地國有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三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週轉資金,以及其他必須的信貸資金,經中國銀行審核後,優先貸放。

  四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銷售額達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伍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凡以徵用或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兩類企業”,可根據土地等級享受土地使用費減免的優惠待遇。

  這裡應當說明,“兩類企業”並非“終身制”。按照外經貿部的規定,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的企業,每年需經政府部門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則取消或補繳當年享受的優惠特遇;對先進技術企業,則進行不定期考核,連續考核不合格的,將被吊銷確認證書。

  32.申請確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到何處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確認“產品出口企業”,屬區、縣管理的,向區、縣外經委提出申請,由區、縣外經委確認。不屬區、縣管理的企業,向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提出申請,由該協會授權確認。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確認“先進技術企業”向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提出申請,由該協會組織專家小組評審後報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確認。(屬區、縣管理的企業,由區、縣外經委初審後再報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管理問題

  33.外商投資企業拿到營業執照後還要辦理哪些登記手續?

  一到上海市公安局辦理刻公章手續。

  二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證。

  三到銀行開立外匯及人民幣帳戶。

  四稅務登記。

  伍到技監巨辦理代碼證。

  六海關登記。

  七到商檢局辦理商檢登記。

  八到統計局辦理登記手續。

  九到勞動局辦理招工、招聘手續,境外人員就業手續(勞動局外國人就業管理辦公室或臺、港、澳人員就業管理辦公室)。

  34.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規,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主要有如下規定:

  一外商投資企業一經批准成立,應當及時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在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應填寫《報關註冊登記申請書》,並持下列證件向海關提出申請:

  A、批准開業的證件副本或影印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

  C、銀行出具的經濟擔保書(海關認為必要時提交);

  D、本企業經營活動的有關文件。

  海關核準後,發給《報關註冊登記證明書》並按規定收取工本手續費。

  取得《報關註冊登記證明書》的企業,應按照海關要求,選派人員擔任專職或專責報關人員。海關對報關人員進行培訓,對考核合格者,發給〈〈報關員證件〉〉。報關員須持〈〈報關員證件〉〉,才能辦理報關事宜。

  二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材料進口時予以保稅,海關按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

  上述貨物可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合同或進出口合同驗收。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時,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隨附有關貨運單證向海關申報,對屬於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交驗許可證。

  四根據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在裝貨的24小時之前向海關申報。

  伍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

  六保稅進口的料件如用於生產內銷產品,有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補辦進口手續,其中屬於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及補納所有進口料件的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35.外商投資企業以設備出資是否要經過有關部門評估?

  外方以設備出姿的要報審批機構批准,設備的價值要經商檢局評估,並以商檢巨評估的價值繳納關稅。

  36.外商投資企業到銀行調劑外匯需辦哪些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到銀行調劑外匯時,需先向所在開戶銀行提出申請,根據銀行要求提供調劑外匯申請表,外幣付款憑證或支票等必要的資料。

  37.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中若有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如何組織生產和出口?

  外商投資企業若生產屬於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在企業成立前先得到國家主管機關批准,投產後在國家批准的出口規模內申報年度出口計劃,國家主管機關依此發放該企業年度出口許可證。若實行許可證招標,可參加招標。

  38.外商投資企業如何獲得進口許可證?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企業可向外商投資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自用合理的前提下,政府部門將在國家分配給地方的指標內安排進口許可證。若實行許可證招標,可參加招標。

  39.外商投資企業如何設立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可按有關規定直接向原工商註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申請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註冊資本應已按期繳付,並已投產(或開業)。

  申請在境內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其註冊資本必須全部到位。

  40.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到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指分公司或辦事處),其註冊資本應按期繳付、驗資完畢並已投產(或開業)一年以上,生產型企業須有一定的出口實績,經市外資委初審後報外經貿部審批。

  41.外商投資企業是否能另外設立生產場地?

  外商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可以將生產場地和註冊地址放在一起,也可以將生產場所與註冊地址分開設立;外商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可根據其生產經營需要,按照設立分支機構要求,申請增設生產場地。

  42.外商投資企業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經營範圍內的貨物,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收業務問題的通知〉〉,可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主管的稅務機關批准免增值稅,對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減內銷貨物當期應納的增值稅。不足部分,予以辦理退稅。

  43.如何在中國境內註冊商標?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按類分別向商標事務所提出申請。

  44.外商投資企業法人代表的規定如何?

  董事長是企業的法人代表。

  45.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可否匯往國外?。

  可以匯往國外

  46.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應否納稅?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屬企業稅後利潤,故不再徵所得稅。

  47.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管理人員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全月應繳納的所得額為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4000元人民幣後的餘額。

  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人民幣)稅率%

  1不超過500元的5

  2超過500遠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45

  48.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分得的利潤再投資,可享受什麼優惠?

  外商投資者將分得的利潤用於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投資一般工業企業退40%。

  49.外商投資企業可否向中國境內的銀行貸款?利率多少?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中國境內的銀行申請外匯貸款或人民幣貸款,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利率執行。

  50.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各方發生爭議如何解決?

  合營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合資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如經過協商和調解無效,則提請仲裁或司法解決。

  合營各方根據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提請仲裁解決爭議。仲裁可以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如當事各方同意,也可以在被訴一方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仲裁。按該機構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

  如合營各方之間沒有書面的仲裁協議,爭議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需要經常出入中國國境的,可否辦理多次出入境簽證?

  在到上海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許可證後,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

  52.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工資收入,可否匯往國外?

  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在依法交納了個人所得稅以後,可以匯往國外。

  53.外商投資企業可否在境內外資銀行開戶?戶。

  外商投資企業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可以在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允許經營外匯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和人民幣存款帳

  54.外商投資企業必須負擔哪些職工福利?

  一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月向政府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交納在職中國職工實際工資總額22.5%的職工養老保險基金,10%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2%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

  二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月向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交納在職中國職工實得工資總額2%的失業保險基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月提取在職中國職工工資總額15—20%的職工住房基金。

  四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月向保險公司交納在職中國職工實得工資總額10%的健康保險費。

  伍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月向保險公司交納在職中國職工實得工資總額1—8%的安全保險費。

  55.外商投資企業可否自行招聘錄用職工?發生矛盾怎麼辦?

  在勞動、人事部門的指導下,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招聘錄用職工。被錄用職工的原單位應積極支援、允許流動,如有爭議,分別由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人事局協調、裁決。

  56.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從外地招聘職工?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在當地無法解決的,經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可到外地招聘。

  57.外商投資企業和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辦?

  外商投資企業和職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應先由企業和企業工會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可由爭議的一方或雙方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任何一方如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浪網上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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