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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選舉的劃分


2006-06-08 11:15:20         華夏經緯網

總體上分為“國家”選舉和政黨選舉。“國家”選舉既公職選舉又可以按區域劃分為中央公職和地方公職兩大類。

 

1. 中央公職選舉:

又分為“中央行政首長”(既“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以及“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和“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

 

“總統”選舉要選出正、副“總統”。根據規定,台灣“正、副總統”候選人需要在“中央選舉委員會”開放參選報名之後,辦理參選登記手續。“總統”選舉每4年一次,原來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1996年改為“公民直選”。

 

其中的“立法委員”選舉自第4屆開始,共選舉產生“立法委員”225人,其中從8縣9市選舉168人,每縣市至少1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4人,海外僑民8人;其餘41名“不分區立法委員”按照政黨比率制劃分(即得票超過5%的政黨按照得票率之比進行劃分)。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在2000年以前,每6年改選一次,代表為300人。2000年4月,“國民大會”虛級化等“修憲案”通過,其多數職權被轉移至“立法院”。

 

2. 地方公職選舉:

分為地方行政首長(主要有直轄市長、縣長、市長、鄉長、鎮長、縣轄市長、村長、里長)的選舉以及地方民意代表(主要為市、縣議員和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

 

“直轄市”市長選舉和縣市長選舉都是每4年一次。以前,“直轄市”市長都是官派,1994年改為直選。很多台灣政壇的重要人物都是從“直轄市”起家的,如陳水扁曾任台北市長,新任命的“行政院長”謝長廷此前一直擔任高雄市長。

 

政黨選舉中,由於一些黨內職務的重要性遠超過一般公職,而黨內選舉又往往決定對公職的提名,所以台灣各個黨派內的選舉也經常很激烈。提名公職方面,各黨派多采用民意調查與黨員投票結合的方式,如民進黨黨內提名縣、市長候選人時,民意調查佔70%,黨內投票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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