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風暴延燒,綠營四大天王的特支費也受到矚目,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2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若照現今清查特別費的情況下,恐怕很多首長都可能會有問題,所以考慮以落日條款大赦有特別費爭議的首長。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複權之權”,大赦是赦免的一種,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總統”行使大赦必須經“行政院”會通過和“立院”議決。
赦免法中也提到,大赦不僅能免除刑罰的執行,犯罪者的刑事責任也完全解除。而尚未追訴的則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刑責就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則是宣告歸於無效。大赦的適用範圍也很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
回頭看看台灣史上行使大赦的例子,1975年當時的蔣介石“總統”去世,繼任的蔣經國“總統”實行大赦,包括李敖、施明德、彭明敏等人都獲得減刑或釋放。而外國也有大赦的例子,像是2002年伊拉克政府大赦所有國境內的在押犯人。
假若葉宜津提出的落日條款能順利制定通過,則陳水扁“總統”和尚未確定涉罪的台北市長馬英九都可以因此而直接受到保護,免除遭起訴的危機。尤其陳“總統”因為確定涉及貪瀆,屆時任期結束後將遭到起訴,如果大赦真能通過,則可以免於牢獄之災。
來源:鳳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