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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假發票也列為"機密" 陳水扁自露馬腳


2007-10-06 09:13:22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106訊:台灣《聯合報》評論文章說,陳水扁補核定公務機要費相關案卷資料為“絕對機密”,被法院認定核定違“法”,等於被打了一個巴掌;其實會有這樣的結果,是扁自己踩到“法律”的紅線,而且還露了餡,將蒐集自他人的假發票也列機密,被合議庭逮個正著。

 

文章說,依照“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但這個機密特權“並非絕對的權力”,不能恣意妄為。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審查認為“總統”核定絕對機密的過程,有明顯重大瑕疵,依“法”即屬無效;若認為應不屬重大“國家機密”,也有權不予採認。

 

依規定,“機密”的核定“應在必要的最小範圍內為之”。陳水扁卻將公務機要費的案卷資料,包括筆錄、錄音、支出憑證、單據、發票等,全部列為絕對機密;這種包山包海的做法,讓人不起疑心也難。更重要的是,機密的核定有個界線,不得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也不能掩飾他人的不名譽行為,陳水扁卻踩到了這條紅線。

 

文章指出,本案的被告吳淑珍是陳水扁的妻子,陳水扁也被檢方視為涉嫌共同犯罪;在這種情形之下,避嫌都唯恐不及,陳水扁卻不顧瓜田李下,以核定絕對機密的方式要讓所有卷證“永久不得公開”,企圖阻撓法院的審判。

 

從幾個跡象看來,陳水扁的核定行為不但違“法”,甚至在情理上也無法自圓其說,因為他自己露了餡。例如,六項“外交”工作其中F案的相關資料,是陳水扁親自交給檢察官的,如果是絕對機密、永久不得公開,怎麼可以自己泄密呢?

 

再以發票為例,法院扣案的發票,屬於公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的核銷單據,這些發票絕大多數是為銷賬而蒐集自他人的發票,既然是“人頭髮票”,怎麼可能會從中泄漏“機密”呢?但陳水扁卻將這些發票全部核定為絕對機密,擺明瞭是遮醜脫罪。

 

文章認為,陳水扁核定機密的標準,似乎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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