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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費案卷證永久保密 檢方四理由認扁"違法"


2007-09-14 09:06:30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914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公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將再度開庭。公訴檢察官從核定程式、核定時間、核定內容、核定權責人等四方面,認為陳水扁,將本案當初爭執的三宗卷宗資料,全部核定為應永久保密的絕對機密,庭訊中將主張陳水扁核定“違法”。

 

據報道,公務機要費案本月七日開庭前,“總統府”以秘書長葉菊蘭具名的公函,發函承審合議庭,指稱本案相關之偵查卷宗,陳水扁根據六二七號解釋意旨,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十二條,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並應永久保密。

 

受此公函的影響,“審判長”七日開庭中,諭知檢辯雙方要在十四日上午開庭前,以書狀表示意見。據了解,檢方已在開庭前陳送意見狀,強烈主張陳水扁核定三宗卷宗的程式“違法”,所持理由包括:

 

一、核定程式: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核定機密,不能為掩飾特定人的不名譽行為。本案被告吳淑珍、林德訓、馬永成和陳鎮慧的行為,涉及犯罪,“總統將相關卷宗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明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

 

二、核定時間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有核定權責人員,須在接獲機密項目報請後,30日內核定,陳水扁重新核定的時間點,是在審判中,並非當初接獲報請後30日內。

 

三、核定權責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本案絕對機密核定權責人,應該是陳水扁,從“總統府”的公函,是秘書長葉菊蘭奉示核定,非陳水扁核定,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

 

四、核定內容“違法”:非機密事項,也核定為絕對機密。如“台灣禮敬”工作事項,呂秀蓮表明不是秘密,其他還有三件也不是機密工作,竟也全部核定絕對機密,程式明顯違法。

 

被告馬永成、林德訓二人委任律師,迄昨日下班為止,還未遞狀表示意見,律師團會在今日上午的庭訊中,口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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