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緯網9月15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公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十四日再度開庭審理。針對三宗卷宗資料,經陳水扁核定為“國家機密”部分,檢方主張核定“違法”,應繼續審理;辯方則主張,從“憲政”高度,“總統”基於“國家機密”特權的作為,“法院”不應介入審查,應將扣案的公務費卷證交還陳水扁。
據報道,台北地院是在昨日上午開庭審理公務機要費案,合議庭聽取檢辯雙方意見後,審判長諭知,就陳水扁核定機密部分,在26日以前,雙方還可以書面補充陳述意見,合議庭參酌評議後,再作成裁定。
據了解,昨日的庭訊中,公訴檢察官分從核定程式、內容、時間和核定權責人,主張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不能為掩飾特定人的不名譽行為為目的,強調吳淑珍等四名被告的行為,均涉及犯罪,陳水扁將相關卷宗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明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本案應繼續審理,不受影響。
被告馬永成、林德訓的辯護律師團五位成員,輪流接力發言,表示依“大法官”會議627號解釋,明確指明“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合議庭應依陳水扁的核定,將相關卷證全部交還陳水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