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緯網10月6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台北地方法院五日開庭審理“公務機要費”案,合議庭裁定駁回陳水扁發還相關證物的聲請。裁定理由直指,扁核定扣案三卷卷宗資料為所謂“國家機密”,是在隱瞞吳淑珍等被告違“法”、掩飾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核定行為違“法”,自始不生效力。
據報道,裁定理由指出,本案被告吳淑珍是聲請人陳水扁的妻子,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陳水扁亦涉嫌共同犯罪,僅因台灣地區領導人的身份保障而暫不受追訴,陳水扁本不應介入、干擾或阻礙審判程式的進行,以示對司法權及審判獨立的維護與尊重,竟以不合“法”的核定遂行聲請,恐亦有失恪遵“憲政”體制的職責。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和本案被告吳淑珍等四人,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內五日內提出抗告,審判長蔡守訓也諭知公務機要費“候核辦”,待裁定確定後,再定庭期開庭。
據悉,台北地院是在昨日上午9時30分傳訊吳淑珍開庭審理公務機要費案,但吳淑珍第十五次請假未到,合議庭在聽取檢辯吳淑珍缺席意見後,當庭宣示有關陳水扁6月28日,聲請發還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有關公務機要費支付的全部單據等文件、對象、電磁紀錄等所有原本及複製物;偵查中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相關人訊問筆錄;F案、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等六件外交工作等證物,駁回聲請的裁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