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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國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地區


2007-11-02 10:32:32         華夏經緯網

(一)祖國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地區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二)祖國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地區,須履行下列手續:

 

    1 交換身份、戶口證明;

 

    2 填寫前往台灣申請表;

 

    3 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

 

    4 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即:前往定居,須提交確能在台灣定居的證明;探親、訪友,須提交台灣親友關係的證明;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台灣地區居民來祖國大陸

 

    (一)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1、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託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2、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二)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1、交驗表明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2、填寫申請表;

 

    3、經由其他地區、國家的,須提交途經地區、國家的再入境許可證明,但過境不需要簽注的地區和國家除外;

 

    4、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的,須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5、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的,須提交大陸相應機構、團體、個人的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三)台灣居民因在大陸投資、貿易等經濟活動或者因其他事務來大陸的,需要多次來往大陸的,可以向當地市、縣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多次有效的簽注。

 

    詳見“法律規範”公安部《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注意事項

 

    台灣居民來大陸後,因投資、經商、學習等要求多次來往大陸的,可直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多次入出境簽注及暫住加注。具體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寫申請表;

 

二、交驗《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在大陸投資經商的,交驗工商管理部門審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外經貿部門審發的批准證書(副本),或者常駐代表證。被聘雇工作的,出示聘雇證明和就業證明。

 

四、在大陸學習的,交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批准在大陸學習的證明。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給相應期限的多次入出境簽注和暫住加注。

 

公安機關辦理多次入出境簽注收費100元人民幣,辦理暫住加注收費20元人民幣。

 

轉自國務院臺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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