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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遺產

09/01/2003/14:23
華夏經緯網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2、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3、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並獲得批准:
 
  1、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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