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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銀行業的交流合作史回眸:台資銀行的曲線道路
華夏經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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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間接進入大陸發展
台灣銀行率先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間接爭取兩岸相關金融業務。繼1991年8月台灣世華銀行在香港設立第一個辦事處後,台灣第一、彰化、華南、華僑和台灣銀行等紛紛在香港設立辦事處或分行,到目前香港已有8家台灣分行與十多家辦事處。
變相的台資銀行在90年代初開始進入大陸。1997年6月,台灣寶成工業公司投資的香港蓮花國際有限公司和上海浦東銀行合資成立上海華一銀行,註冊資本額1億美元,初期實收資本額5000萬美元,合資雙方分別持股80%與20%。到2001年底,華一銀行資產總額達2.1億美元。2002年初,台灣華信銀行投資的美國遠東國民銀行又與上海華一銀行簽訂合作備忘錄,正式建立業務合作關係。2002年7月,經中央銀行批准,華一銀行可承作人民幣業務,包括人民幣存款與貸款、人民幣擔保與結算、人民幣國債與金融債券投資等,受理對象為外籍、港澳籍及臺商。該銀行還計劃在2002年底增設天津與深圳分行。
台灣民營商業銀行也早在台灣當局批准前已在大陸設立據點,如台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在上海設點已有多年。
海峽兩岸加入世貿組織後,開啟了海峽兩岸金融業往來的一扇大門。為適應入世後兩岸經貿關係發展的新形勢,台灣當局被迫加快了海峽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政策的調整與開放,繼2000年底開放保險業與證券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後,于2001年6月26日修正公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正式開放台灣銀行赴大陸設立辦事處。依規定,申請銀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前三年未有重大違規事件;申請前1年資產與凈值在台灣銀行排名前10位;最近半年自有資產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8%;具有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經驗;已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隨後,在符合條件的9家銀行中有8家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進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2002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批准世華與彰化兩家銀行分別在上海與昆山設立辦事處,隨後兩家銀行的辦事處正式設立運作,標誌著台資銀行正式登陸。
台灣銀行進軍大陸的初期業務將以臺商為主要服務對象,這也可以從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地區佈局得以發現。在申請的台灣8家銀行中,長江三角洲佔了5家(世華銀行、第一銀行、土地銀行在上海,彰化銀行在昆山,台灣“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在蘇州),這與臺商在大陸投資高度集中這一地區密切相關。2001年臺商在上海、江蘇投資額佔了在大陸投資總額的一半以上(51.1%),尤其是上海作為當今中國經濟發展的龍頭與未來國際性金融中心,成為台灣銀行在大陸的首選之區,因此有3家爭取設立在上海,2家選擇在上海周邊的昆山與蘇州。
廣東是臺商投資僅次於江蘇(包括上海)的第二大投資地區(佔28%),也是中國經濟發展最活躍的地區,因此台灣華南銀行選擇在深圳設立辦事處,主要是以爭取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臺商業務為主要目標。
以北京與天津為中心的華北地區,則是臺商在大陸投資的另一集中地區,累計投資額居第四位。特別是北京作為首都與經濟、政治、文化中心,特別是入世後商業、金融保險等領域的發展潛力,成為台灣銀行極力爭取的戰略要地,因此台灣的合作金庫與“中國信託銀行”選擇北京,作為開拓華北市場的據點。
台灣銀行在大陸佈局除鎖定臺商作為其主要服務對象外,初期主要業務為資訊收集、與大陸當地銀行進行策略聯盟或為台灣總行開拓潛在客戶等。同時與積極與當地銀行進行策略聯盟,或與當地銀行合作,建立更便捷的通匯管道服務台商。
設立辦事處,只是台灣銀行進軍大陸市場的起點,未來目標是設立分行與經營人民幣業務,爭取大陸金融市場的份額。依照大陸于2002年1月29日公佈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外商獨資或合資銀行要申請設立分行,須在大陸設立辦事處經營三年以上才有資格升為分行,成立分行三年後才可吸收人民幣業務。外商在大陸設立銀行,母行資本額須達200億美元以上。這對台灣銀行在大陸的發展提出挑戰。
同時,台灣當局也正在評估循序開放島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事宜。
兩岸銀行業的間接合作
台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與香港上海銀行、大陸上海銀行的合作是兩岸三地銀行合作的成功範例。三個上海銀行于2000年建立全面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在國際業務、客戶資源、客戶融資、員工培訓、網上銀行、信用卡等領域進行合作,形成了獨特的銀行間同業合作新模式。2001年12月,香港上海商業銀行正式參股大陸上海銀行,形成更為緊密的資本合作關係。
2001年11月,三家上海行達成新的合作共識:(1)在客戶融資方面,將依託三行合作管道,建立企業客戶和投資行業的資訊庫,為客戶提供轉口貿易融資、增加押匯業務,經由多種途徑為企業提供金融支援;(2)在外匯業務方面,將在匯款、信用證、保函及備用信用證、客戶資信調查等方面簡化手續,提供優惠費率;(3)在網路銀行方面,將相互利用三方金融產品和服務,利用各行具備的不同功能,在公司網上銀行業務、零售網上銀行業務、網上股票交易等領域,探索優勢互補、業務資源共用和發展機會共創的方式與方法;(4)在資產業務、負債業務、信用卡業務、中間業務和業務管理方面,將共同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工具,在合法經營、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制訂三行可以共同遵守的業務流程和費率標準,擴大業務合作範圍;在建立業務合作促進機構和形成合作後續方案方面,三行將加強合作的規劃和實施。到2001年9月底,三行業務合作的國際貿易結算量達3627萬。
三家銀行還達成一項共識,每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年底召開一次“年會”。其合作方式是,台灣上海銀行到大陸的臺商客戶,若需要融資時,通過香港或大陸的上海銀行,都能以多種管道取得融資;客戶需要開戶或匯款等,從台灣的上海銀行匯到大陸的上海銀行當天即可達到。2002年7月,三行再次聚會上海,拓展代理票據託收結算業務和風險性資產管理等領域的合作途徑。
除香港上海銀行成立了“台灣事務部”外,大陸上海銀行針對港臺企業客戶設立了“港臺服務部”,提供一站式全方位金融服務,加大金融資源向港臺優質企業傾斜的力度。到2002年5月,上海銀行為港臺企業提供的貸款總額超過20億元人民幣,授信額度合35億元人民幣。同時該銀行積極為上海嘉定、松江和青浦臺商工業園區的建設提供金融支援,綜合授信額度達13億元。
另外,台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2002年初與大陸招商銀行洽談信用卡業務合作,即協助招商銀行發行人民幣信用卡,同時已在上海成立信用卡中心。與此同時,台灣的臺新銀行、富邦銀行、匯通銀行、遠東銀行、友邦信用卡公司與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與積極尋找與大陸的合作 。
兩岸銀行參與國際銀團貸款業務的合作
台灣當局對兩岸銀行參與國際銀團貸款作了具體規定。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台灣地區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不得參加大陸地區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主辦的國際聯合貸款業務,或接受大陸地區銀行參加台灣地區銀行主辦的國際聯合貸款業務,但大陸地區銀行參加由第三地區銀行所主辦的國際聯合貸款業務,其借款人為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台灣地區銀行可受邀參加該項聯合貸款;但未禁止兩岸銀行參與國際聯貸業務,因此兩岸銀行也因此參與由第三地銀行主辦的國際聯貸業務。90年初,高雄市一家銀行與大陸中國銀行一家分行同時參與一項由日本三和銀行主辦的、總金額為1.2億美元的國際聯合貸款業務。隨後,海峽兩岸銀行參與多起國際聯合貸款業務。
為適應入世後台灣銀行業發展的需要,台灣“財政部”于2002年7月16日對台灣地區銀行能否參與大陸銀行主辦的國際聯貸業務做出新的解釋,認定實際負責籌組銀行團、且負責與借款人洽商聯貸條件的銀行為主辦行,而參貸金額達到一定數額而被挂名為協辦主辦行,則不列為主辦行的範圍,即未來大陸銀行若僅是參貸金額高、被挂名為協辦主辦行的國際聯貸案,台灣地區銀行可以參加聯貸案,以增加台灣銀行爭取國際聯貸的機會。但仍限制聯貸案的借款人不能是大陸地區的法人、自然人及機構團體。(王建民)
(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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