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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
聯合國代理秘書長奧溫先生轉
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主席阿彼拉茲先生:
奧溫先生於1951年1月13日轉來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主席托交的有關北韓及其他遠東諸問題的各項原則意見。謹悉。我現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向閣下作如下答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歷來主張,現在仍然主張:北韓戰事應該經過有關各國以一切外國軍隊撤出北韓及北韓內政由北韓人民自己解決為和平調處北韓問題的基礎的談判、求得迅速結束;美國武裝力量必須退出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必須取得聯合國的合法地位。這幾項原則,我在1950年12月22日所發表的聲明中也曾提到,並於同日電告聯合國大會主席安迪讓先生,此為舉世週知之事。
二、現在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參加之下于1951年1月13日通過了有關北韓及其他遠東諸問題的各項原則,其基本點仍然是先在北韓停戰,然後才舉行有關各國的談判,而先行停戰的目的,只是為美國軍隊取得喘息時間。因此,不管談判的議程和內容規定的如何,如果不先行談判規定好停戰條件然後停戰,則在停戰後再舉行談判,可以無休止地討論下去,得不到任何問題的解決。除這一基本點外,其他各項原則亦規定得極不明確,而所謂國際義務又未明確指出為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這就極利於為美國維持其在北韓、台灣和遠東各地的侵略地位作辯護。我們很理解聯合國不少國家同意第一委員會在1951年1月13日所通過的各項原則是出於和平願望。但必須指出:先停戰後談判的原則,只便利於美國維持侵略和擴張侵略,決不能導致真正的和平,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不能予以同意。
三、為著北韓問題和亞洲重要問題真正能夠得到和平解決。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現向聯合國提議:
甲:在同意從北韓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北韓內政由北韓人民自己解決的基礎上舉行有關各國的談判,以迅速結束北韓戰爭;
乙:談判內容,必須包括美國武裝力量從台灣及台灣海峽撤退和遠東有關問題;
丙:舉行談判的國家,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英國、美國、法國、印度和埃及七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僉地位即從舉行七國會議起予以確定;
丁:七國會議的地點,應選在中國。
四、上述提議,如獲得聯合國及其有關國家同意,我們認為及早舉行談判,對於迅速結束北韓戰爭及和平解決亞洲問題是有益的。
謹此電達,即希查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長,周恩來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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