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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依台灣“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是台灣當局最高權力機構,具有選舉和罷免“總統”及“副總統”、修改“憲法”、復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之權利。“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監察院”同稱為台灣當局的“國會”。o:p>

 “國民大會代表”包括縣市代表、蒙古代表、西藏代表、各民族在邊境地區所選出之代表、僑居國外國民所選出之代表、職業團體所選出之代表、婦女團體所選出之代表、“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出之代表。

“憲法”規定,每屆“國民大會”的任期為6年,即“國民大會”代表每6年改選1次。台灣當局由於在大陸的軍事失敗而退居台灣,無法按期舉行“國民大會”的改選。於是,蔣介石便修改“憲法”,無限制地延長第一屆“國民大會”的任期。李登輝當政後,迫於形勢的變化和政治鬥爭的需要,推行“憲政體制改革”,于1991年底迫使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自動退職”,並舉行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同年12月底,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正式選出。

自第二屆“國民大會”以後,在李登輝的主導下,經多次“修憲”,“國民大會”的權力、職能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第二屆“國大”第四次會議于1994729日完成第三次“修憲”,決定“總統”不再由“國大”選舉,而改由“公民直選,即“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19975月召開的第三屆“國大”第二次會議,進行了第四次“修憲”,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十一條,其核心內容:一是調整“中央政府體制”。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長”有條件進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不滿,可以要求限期復議。二是“凍結台灣省級選舉”。規定自本屆任期結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員、省諮議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其他條文還有:取消“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司法院”設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長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屆“國大”第五次會議,于20004月決定“國大虛級化”, “國大”成為“任務型”的“國大”,僅擁有復決“立法院”修憲案、彈幼“正副總統”及議決“領土變更”案等三項權力,“國代”總額為300名,依政黨比例產生;而“立法院”則享有“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同意權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權力。從此,“立法院”變成了準單一“國會”。

    “國民大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並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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