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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于1991年12月1日成立,是社會團體法人,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統一為宗旨。
    

    自"海協"成立以來,在中共中央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的直接指導下,在各地,各部門的大力支援及台灣各界人士和有關團體的熱情幫助下,"海協"積極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為兩岸關係的發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對海峽兩岸的經貿合作,人員往來,各項交流及擴大與"海基會"的交往與溝通等,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於:
    一、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
    二、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託,與台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辦理事會。理事會的理事由社會各界和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個,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
    本會聘請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審議年度會務報告;修訂章程;審議經費預算、決算;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會議;增免理事,並提請理事會議審議追認;聘請顧問,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民間贊助和捐贈;國家資助;諮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支出,受理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應依法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的章程自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辦事機構及組成人員

    一、辦事機構
      “海協兩岸關係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按照《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的規定,“海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秘書部、研究部、綜合部、協調部、聯絡部、經濟部作為辦事機構。
   
     二、“海協兩岸關係協會”首任組成人員
    名譽會長 : 榮毅仁
    顧 問 : 張克輝 林麗韞 蔡子民
    會 長 : 汪道涵
    常務副會長:唐樹備
    副 會 長 : 經叔平 鄒哲開
    秘 書 長 : 鄒哲開 (兼) 
    理 事 :(略)
   
     三、“海協兩岸關係協會”現任主要組成人員
    會 長 : 汪道涵
    常務副會長: 李炳才

    副會長:張金成 孫亞夫 劉震濤
    秘 書 長 : 李亞飛

    副秘書長:何建華 張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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