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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機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
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國家主席;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國家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
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其常務委員會召集。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總理提名決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有權罷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選舉和罷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和罷免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以及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三、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國國家元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為國家主席、副主席。
國家主席的職權是: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其常委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發佈命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四、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和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定。
國務院行使的職權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它們和不屬於它們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和具體劃分;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領導和管理經濟、城市建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國防建設、民族事務等行政工作;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改變或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制和區域劃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的軍事領導機關,它統率全國的武裝力量。中國的武裝力量由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人民解放軍是國家的常備軍;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
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國家以現行行政區劃為單位,分別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鄉(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都由選舉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佈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項條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正副職首長。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工作。
七、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可以自己進行辯護,也可以委託律師或者近親屬、監護人辯護。
八、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的設置同人民法院相對應。
人民檢察院是通過行使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的。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於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都是一律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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