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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12月04日15:05
華夏經緯網
 

1、優惠政策

 

1、在開發區興辦的生產性"三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開發區興辦的內資企業及非生產性?quot;三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由開發區財政前三年每年返還70%,第四年至第六年返還50%。

3、三資企業減免所得稅、內資企業返還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內資企業採取返還的辦法)減半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已入區的生產性企業獲得的稅後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或擴大再生產,以及投資于開發區的其他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連續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再投資開發區的產品出中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當年返否定財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50%。

已入區的生產性"三資企業",獲得的稅後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款的40%。

5、能夠綜合利用本企業和外企業和外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至生產經營之日起,由開發區財政五年內將所得稅全部返還。

6、凡投資于開發區的電力、通訊、郵政、公用事業、交通和其他基礎設施的企業,以及研發區從事商業、娛樂、服務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正式營運之日起,屬地方徵收的營業稅二年內由開發區財政按30%返還給企業;屬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值稅三年內由開發區財政按60%返還給企業。

7、凡通過省、部級以上科技部門鑒定,並經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確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區投資建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自獲利的年度起,由開發區財政按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前三年全部返還,後三年返還50%。

企業上交的屬地方收入的增值稅,第一、二年由開發區財政按70%返還給 &127;企業,後兩年按50%返還給企業。投資額度在2000萬 上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上款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外,企業上交的屬地方收入的增值稅,前二年全部返還給企業,後三年按50%返還。

8、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其年凈收入在30萬下的,開發區財政返還其全部所得稅;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上的,由開發區財政返還其已繳納所得稅的70%。

9、高新技術企業用其所得稅後在開發區再投資興辦高新技術,或參股、收購在開發區註冊的、有發展潛力的其他企業,開發區財政三年內返還其與上述投資相應的已繳納的全部所得稅。

10、高新技術企業研製開發的新產品,凡通過省、部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經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確定的,其新產品實現並繳納的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在三年內返還50%。

11、高新技術企業在創建或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可以高新技術作為技術入股,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後,最高可佔註冊資金總額的35%。

12、凡在開發區投資建設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投產之日起,屬地方收入的增值稅,開發區財政衽由財政部分返還企業用於加速企業發展的政策: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企業,兩年內返還25%;投資在300─2000萬元的企業,第一年全部返還,後三年返還70%。

13、開發區企業用電增容費每千瓦按大同市內規定的40%徵收(只限湖東片);自來水增容費減半徵收。(只限湖東片)。

14、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彌補,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逐年延續彌補,但彌補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15、凡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稅法規定經營期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徵、返還、退還的各種稅額。

16、開發區的土地按區域、地理位置分類定價,並依照國家及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有關政策,給予辦理徵用、出讓、出租等手續。一次性繳納土地費的可享受10%的優惠。

17、開發區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每平方米40─50元收取,一次交清用者可享受10%的優惠。(只限湖東片)

二、獎勵辦法

1、引進開發區的國內外項目、高新技術、資金,開發區對引進的單位和仲介人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2、引進"三資"項目的、經營期在十年以上,自企業投產之日起由開發區財政連續三年按企業所交納稅金的5%獎勵仲介人。

3、通過中外合資等方式引進的外資(指引進開發區區直企業),由開發區負責按外方實際出資額的3%獎勵仲介人。

4、引進的"內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自企業投產之日起,由開發區財政連續三年按企業所交納稅金的2.5%獎勵仲介人。

5、為開發區的區直企業引進國內資金的,開發區負責按引進資金金額的2%獎勵仲介人。

6、為開發區其他入區企業引進"外資"或"內資"的單位或個人,可享受大同市人民政府場〔1998〕135號文件規定的獎勵辦法。

7、帶高科技項目、技術專利項目在開發區投資建設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外,開發區財政連續三年按企業所交納稅金的3─5%獎勵單位或個人。

8、引進高新技術、專利技術在開發區實施,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由受單位按大同市政府鴣〔1998〕135號文件支付技術轉讓費、仲介服務費,開發區財政按新增效益所交納稅金的3-5%獎勵技術所有人和仲介人。

9、開發區內的企業通過引進新技術生產的新產品獲得國優、部優、省優稱號,開發區財政一次性獎勵6萬元、4萬元、2萬元。

10、本辦法由大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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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山西省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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