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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公務機要費案卷證爭議 臺"高等法院"發回更裁

01/17/2008/07:30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117訊:據台灣媒體報道,陳水扁行使“機密特權”請求發還公務機要費有關卷證爭議案,臺“高等法院”昨日更審裁定:陳水扁的聲請、抗告有理由,台北地院原裁定應予以撤銷,發回更裁。

 

據報道,“高等法院”裁定認為,陳水扁聲請返還的扣押書證及供述證據,固然均屬“合法”扣押及訊問而取得,但上述書證及供述證據在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已經扁依“法”核定為絕對機密,台北地院即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法”裁定。“高等法院”認定,台北地院僅以扁核定上述書證及供述據為絕對機密是無效的行政處分等事由,駁回聲請,顯然違“法”。裁定認定,陳水扁的抗告指責台北地院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悉,台北地院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表示,尚未收到“高等法院”發回裁定,等收到後再決定如何處理,會斟酌“高等法院”發回意旨,重做妥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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