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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11月3日訊:台灣《聯合報》文章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偵訊筆錄頻生爭議,檢察體系內部雖有檢討聲音,公開言論卻只有表態挺到底,不見反省改進,想建立檢察公信力,只怕難上加難。
文章說,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的偵訊筆錄,除非有顯不可信的情形,否則均視為有證據能力。這是因為相信檢察官所作所為應具有一定公信力,不會任意栽贓、侵害人權。但是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當中,證人吳麗洳的偵訊筆錄引發質疑,一審法院更直指檢方“斷章取義”。面對外界排山倒海的抨擊,承辦檢察官反而質疑律師譯文刻意疏漏,堅持筆錄沒問題,看不到絲毫的反省。
更令人遺憾的是,即使檢察體系內部不乏要求檢討的聲音,本案的證人筆錄也確有爭議,但“檢察官改革協會”卻在網站上表態力挺承辦檢察官。民眾不禁會有個問號:遇到政治敏感案件,“人權口號”難道只能靠邊站?檢察官擔任公訴人,對於被告有利、不利,應一併考慮;如果檢察官辦案誘導訊問,扭曲筆錄甚至入人于罪,這種“司法”還能夠讓民眾期待嗎?
在馬案的爭議筆錄中,檢察官先質疑會計人員未照規定行事,再強調相信不是會計人員的錯,自問自答“首長應該有因公支出的事實後,再請領特別費”;這種問法,讓證人為自保,自然說出檢察官想要的答案。
文章指出,檢方偵辦犯罪,蒐證必須從無到有,偵訊要靠技巧,才能發掘真相,將被告繩之以法。但如果引發類似爭議的偵訊及製作筆錄的模式,是檢察官問案的常態,這與刑求逼供何異?我們不禁要問:如果檢察官認為這樣的訊問和製作筆錄,沒有值得檢討之處,社會大眾真該好好思考,檢察官在維繫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上,究竟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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