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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機要費抗告案 臺"高院":吳淑珍等無抗告權

10/23/2007/14:48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10月23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陳水扁提請返還“公務機要費案”扣押證物抗告案,台灣“高等法院”22日將裁定發回更裁,“高等法院”認為,本聲請案件中僅扁和檢察官是當事人,吳淑珍等人並非當事人沒有抗告權,也不得再抗告。

    據報道,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本件是陳水扁主張對本件“公務機要費單據”及“偵察中之供述等證據”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即具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據此請求發還相關證據,所以,在此請求案件中,僅扁與檢察官是聲請案件的當事人而已,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人並非當事人,並無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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