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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審理達四個多月 審理大事紀

08/14/2007/11:12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814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天判馬英九無罪;全案今年213日檢方偵結起訴,台北地院從43首度開庭迄731辯論終結,審理時間長達四個多月。

 

以下是全案審理大事紀:

 

2007213,檢方偵結。依北檢“2007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11176200余元。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76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43,台北地方法院首度開庭,馬英九以“被告”身份陳述答辯意旨,包括自始認為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不是公款,更沒有在檢方訊問中“翻供”。

 

417,檢、辯提列證據清單,證人供述證據力檢辯展開攻防。

 

58,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包括“法務部”發佈諮詢意見書、馬英九在去年97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918接受台北市“議員”顏聖冠議會答詢內容,以及馬英九辦公室主任廖鯉等證人證詞都具有證據能力。

 

522,台北地院合議庭裁準檢辯傳喚包括前“行政院”副主計長張哲琛在內14位證人。

 

65,張哲琛出庭,檢辯詰問充斥火藥味。公訴檢察官懷疑證人、被告及律師事先套招;律師響應實施預審制度,檢辯接觸證人,了解證人對待證事實了解到怎樣的程度有其必要。

 

73,台北地院傳喚馬英九擔任市長時的三位前後任秘書孫振妮、方惠中、孫麗珠作證。

 

710,台北地院傳喚劉靜蓉、吳麗洳與趙小菁三位前後任經手特別費的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其中吳麗洳在回答律師詰問時提及“檢方筆錄未能將她的陳述做完整記載”,因此律師向合議庭要求勘驗檢方訊問光碟。

 

719,報載節錄檢方光碟訊問筆錄內容,引發“筆錄製作不實”爭議;檢辯庭外動作互嗆。

 

723,台北地院合議庭當庭勘驗光碟。對吳麗洳檢方證述筆錄爭議,審判長諭知判決書會交代。

 

724,台北地院提示相關證卷。包括逐一提示29位檢方證人的供述證據、36項的非供述證據等。

 

731,台北地院辯論終結。公訴檢方在論告階段,增列論罪“法條”,將公務背信罪納入,希望合議庭審酌馬英九是否涉及公務背信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814,台北地院宣判馬英九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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