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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2月9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針對特別費案,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天強調,自始他就認定、經過核銷程式進入個人賬戶的半數特別費是私款,並非公款,而且20幾年都是這樣做,他並無犯意。
據報道,對檢方積極偵辦自己,卻對綠營天王的案子毫無動靜,馬英九難掩不滿。他表示,檢方說會用一致的標準處理特別費,他的案子與綠營四大天王被檢舉的時間差不到一個月,“全台灣都看到,就是馬英九一個人在被調查、傳訊啊,其他人都沒有動啊!”
馬英九說,民進黨“立委”指控他的罪名是公款入私帳,讓他覺得莫名其妙,這些錢是當局依“法”匯給他的,而申報財產也是“法律”規定“政府首長”應盡的義務,“如果這也是貪污,這還有天理嗎?”
馬英九強調,他主觀認知,如果檢方要以侵佔公款做為起訴他的理由,前提必須是當時他知道這是一筆公款,而且他有侵佔的故意,才能構成犯罪。
馬英九並說,全台灣有好幾萬“首長”都用過特別費,他不相信有人在領到這筆錢時,會認為這是公款,因為公款的特色是必須用借支的方式,而在借支的過程中也必須記賬,若沒有用完,還必須結報,可是他在領到這筆錢時,已經核銷了。他去問主計單位,答案是這筆錢已經核銷出去,就沒有剩餘的問題,如果要去追問錢怎麼用,就出現了“二次核銷”的問題,但在會計上沒有二次核銷的問題,因為錢已經給了“首長”了。
而馬英九也強調,如果他有侵佔意圖,就不會用匯款的方式領取,而是用現款,然後說他花光了,他所有匯款統統留下紀錄,“如果我真的想犯法,怎麼會把犯罪的證據留得這麼完整,讓檢方去查呢?”
馬英九喊冤,如果檢察官認為這部分特別費沒有用完,必須要退還,也應該告知他相關規定,“但從來沒有人告訴過我,那主計部門不是失職嗎?要因為這樣辦我,這不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他強調,退一萬步講,即使真的要還,也沒有貪污的問題,“只有民事上,沒有刑事上的問題,因為我沒有犯罪的故意嘛”。
他認為,檢方可能會先入為主地認為這筆錢是公款,但實際上,而“法務部”在去年的法律諮詢意見,就認為這筆錢是實質津貼,而且是行之多年、相沿成習,甚至可以成為行政慣例或習慣法,“如果這樣會構成五年以上的重罪,那誰還敢用啊?”馬英九無奈的說,“我老老實實的做公務員,怎麼會一覺醒來,就變成貪污重犯?”“自己不敢說是樂善好施,但願意跟人分享我的財產與健康,我不是一個貪得無厭的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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