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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初步闡明賭博罪和娛樂活動區分的四項標準

02/04/2005/08:41
華夏經緯網

    中新網1月21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針對群眾關心的賭博行為和群眾娛樂活動如何區分的問題,公安部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作出了解釋: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群眾娛樂以休閒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家庭成員、親朋好友間進行。

  3、看是否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群眾娛樂不存在從中抽頭獲利。

  4、看彩頭量的多少,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消費水準而定。

  有關部門正積極研究和制定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將對網路賭博犯罪的認定、賭資範圍的界定、賭博違法行為與群眾娛樂活動的界限區分等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有望近期出臺。(翟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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