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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審批上市過嚴 智經中心冀監管轉換審批模式

04/16/2008/10:07
華夏經緯網

    圖:左起:智經研究中心研究小組召集人陳維安、理事李金鴻、主席胡定旭、群策經研行政總裁郭偉律。(圖片來源:大公報)

  中新網4月16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為維持香港證券市場持續競爭力,智經研究中心15日發表研究報告,建議香港接受更多司法管轄地註冊公司來港上市,同時上市監管部門應放棄“品質保證”審批模式,轉而實行“資訊披露”模式,讓投資者自負責任,從而吸引更多公司上市。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在市場發展的同時,需要平衡市場規管及投資者保障。

  港股近年交投異常暢旺,吸引不少企業招股上市,在2003年至2007年間,上市集資規模增長7倍,儘管去年缺少工商銀行及中國銀行等內地巨無霸企業招股上市,香港仍然位居全球第二大跨境上市集資地,佔全球跨境上市集資總規模的31%。然而,在風光背景,卻隱藏危機。

  上市公司來源地狹窄

  智經研究中心15日在《作為國際上市集資中心:香港走對了路?》研究報告中指出,過去5年,來港上市的境外企業,主要來自7個註冊地,相對於英國、美國在同期分別有52個及27個上市公司來源地,香港上市公司來源地過於狹窄,且又集中于內地公司。面對新加坡及上海積極吸引內地企業在當地上市,香港支配地位也有下降跡象。

  智經研究中心理事兼研究小組召集人李金鴻指出,按照香港上市規則,只承認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及內地等司法管轄地區。由於沒有清晰準則,非“合資格司法管轄地”企業會以為在香港上市是不可能的。而東南亞最大烈酒、啤酒商Thai Beverage及越南銀行Vietcombank便或因此而放棄來港。

  為吸納更多地區企業來港上市,香港可考慮就“合資格司法管轄地”作出調整,即使不完全廢除“合資格司法管轄地”的要求,也應該接受更多地區來港上市。

  證監港交所對建議保留

  除擴大上市企業來源地,智經研究中心又建議香港上市審批部門,不應再自視為“品質保證人”,審批過程較嚴謹,這對申請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小型企業來說,或會窒礙他們在港上市的意願。

  李金鴻建議,監管部門可考慮實行“資訊披露”模式,參考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只要確保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數據資訊,由仲介人負責上市公司篩選及確保資料披露無誤,投資者則自行評估投資風險,肩付投資責任。

  智經研究中心研究小組召集人陳維安表示,AIM模式是全球趨勢,香港必須與時並進。李金鴻認為,倘若在港實行“資訊披露”模式,可研究“改造”現有創業板,做法相對另設新交易市場為簡單得多。不過,證監會、港交所對“投資者責任自負”的建議皆有所保留。

  吁加強股市執法規管

  李金鴻補充稱,“資訊披露”模式並不等於降低執法標準,反而應該加強執法規管力度,以達致阻嚇作用。相較美國、英國等地,香港落實及執行上市規則的投放資源,遠遠墮後。

  以每100家上市公司為單位,香港執法規管聘用人手,遠遠落後於美國及英國,以每10億美元股市市值為單位,香港規管成本在澳洲、加拿大、英國、新加坡及美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最低。這反映香港或要重新調配資源,加強股市執法規管工作。

  李金鴻認為,面對證券市場環球化,香港必須把握現有優勢,及時推行國際股市場的“資訊披露”模式,否則會削弱香港競爭力,最終對香港整體經濟都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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