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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上半年同步介入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1382起

2008-10-16 08:24:28         華夏經緯網
  記者探尋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內幕

    在事件發生兩個多月後,山西婁煩礦難的遇難人數從最初通報的11人增至10月5日最新核定的44人。

    10月6日,國務院成立了山西省婁煩尖山鐵礦“8.1”特別重大排土場垮塌事故調查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邀參與事故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級檢察員楊書文接到命令後從襄汾轉戰到婁煩。

    這已是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次派員參加國務院組成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

    據最高檢提供的一組數字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同步介入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1382起,投入調查力量5354人,立案偵查460件,已偵查終結184件。

    “檢察機關就是要以檢察調查同步介入行政調查這種方式,嚴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後的所涉及的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宋寒松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這樣表示。

    礦難頻發 兩大環節監管缺失

     2007年5月5日13時50分,山西蒲縣克城鎮梁村的蒲鄧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礦難事故,28名礦工死亡。而這僅是該礦停產整頓後開工生產的不幾天。

    2007年4月初,該礦被有關部門責令停產整改。4月28日,由當地縣政府牽頭,安監、煤監、國土、公安等部門組成的12人復產驗收小組到蒲鄧煤礦進行驗收。驗收組在檢查發現該礦仍有12處安全生產隱患,不符合復產條件。

    時近中午,該礦一負責人在當地一家餐館宴請驗收小組,席間該負責人向驗收組成員發放了1000至5000元不等的“辛苦費”。當天下午,在當地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的授意下,驗收小組重新填寫了“驗收表”,併發放了驗收合格證。

    據最高檢提供的一組數字顯示,在近三年內發生的礦難事故中,70%發生在復產驗收後的一個月之內。

    “每當這些血淋淋的事故發生時,老百姓往往都在痛斥‘黑心’煤老闆,但‘他們為什麼敢公然違法?是誰在背後放縱他?’循著這個思路我們可以會發現,正是由於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才讓這些黑心煤礦該封的不封、該關的不關。這些失職瀆職行為才是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誘因。”楊書文說。

    以煤礦開採為例,要取得合法的開採權必須具備六證: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生產合格證。

    “不該給許可證的給了;許可證過期的沒有暫扣;已經辦了證的,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安全生產問題的,沒有吊銷、沒有取締關閉,有的只做簡單的罰款處理。證照審批環節背後的失職瀆職行為,為礦難的發生埋下了隱患。”楊書文說。

    而在執法環節的瀆職行為,則使防控事故的最後一道關口“洞開”。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當地政府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按照此規定,當地國土部門、煤礦監管部門都應定期去所在地煤礦進行安全監管。山西政府還規定,駐礦安監員每月實際下礦檢查不得少於18次,不經許可不得離開煤礦。

    “執法人員表面上是去檢查了,有的轉一轉一走了事,不敢也不願去監管,有的既使是發現了問題,也僅僅是以罰代管,有的乾脆私下收了礦主的紅包。制度不可謂不健全,關鍵還在於執法的人。”楊書文一語點出了礦難的“幫兇”。

    而最高檢提供的一組數字則證實了楊書文的判斷:從今年上半年檢察機關介入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的情況看,黨政機關、安監、國土、公安、煤炭部門是多發部位,瀆職人數佔到偵辦總數的62.25%。

  同步介入 第一時間深挖瀆職犯罪

    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新窯煤礦發生瓦斯爆炸,百米地下的礦井內,105名礦工的生命轉瞬逝去。這是近兩年來,在全國範圍內死亡人數最多的一次礦難。

    12月6日晚,接到命令的楊書文就趕到了洪洞縣,與由國務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其他成員會合。

    “7日一大早,山西省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到達洪洞縣。7日晚,洪洞縣檢察院檢察官就帶來了一批有價值的案件線索,那天晚上,我們立即對6名犯罪嫌疑人逐一研究,確定工作方案,等方案基本確定下來後,已是8日早五點了。”楊書文回憶著參與“12.5”事故調查組時的工作情形。

    “同步介入調查就是要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內固定證據,防止證據的缺失。”楊書文說。

    同步介入調查,是指檢察機關的檢察調查介入行政機關的行政調查。

    其實早在五、六年前,檢察機關就已經開始介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

    “那時的調查不能說是同步,更多的是一種事後的介入,由於時間的拖延,許多證據滅失,給檢察工作帶來很多的困難。而檢察機關如果不能同步介入事故調查,是不能及時掌握案件準確資訊的。”楊書文深有感觸地說。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出臺《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繫和配合的暫行規定》。這意味著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機制建立。

    《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地方各級政府或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材料,應當及時分送檢察機關。事故調查組召開的有關會議,應當及時通知檢察人員參加。

    這說明,檢察機關不但要同步介入,還要自始至終參與事故調查的全過程。

    “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和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同步到達現場,但是,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屬於行政執法範疇,我們的工作屬於刑事司法範疇,所以我們強調要同步介入,保持獨立。”楊書文對記者說。

    “檢察機關如果同步介入調查,就會對事故是否存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產生直觀認識,對存在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能及時發現,對及時查處職務犯罪案件和蒐集、保護、固定證據發表意見和建議。目前,同步介入調查已經形成了制度化。”宋寒松這樣表示。 (趙陽)

來源:法制日報

轉自:新華網

責任編輯: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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