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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台灣居民可報名參加大陸司法考試

04/16/2008/10:31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4月16日訊:國臺辦今天上午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司長丁露在發佈會上宣佈,司法部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起,台灣居民可報名參加司法考試。

    丁露說,近年來,許多台灣居民和法律界人士通過信函或電話諮詢等方式,表達他們希望能夠參加大陸司法考試的迫切願望。我們認為,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在大陸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是兩岸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加強和增進海峽兩岸交往,有利於為兩岸同胞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務。為此,司法部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起,台灣居民可報名參加司法考試。

    丁露表示,1、凡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台灣居民,均可以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台灣居民與大陸居民一樣,按照司法考試標準進行考試。通過考試成績合格,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2、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和制定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辦法。具體實施辦法將由司法部結合2008年司法考試組織實施的總體部署,適時予以公告。

   丁露指出,我們歡迎符合條件的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共同構建服務經濟和造福社會的交流合作平臺,為中華民族的繁榮富強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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