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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組委:並未增加新條款議題 臺當局人為製造障礙

09/22/2007/08:03
華夏經緯網

    中新網9月21日電 9月20日,中國台北奧會蔡辰威致函北京奧組委,表明不再與北京奧組委進行火炬入臺協商,單方面終止了會談,從而關閉了協商的大門。北京奧組委指出,台灣當局公然否認“四點共識”,特別是就第四點內容即旗、徽、歌的使用大肆炒作,而中國台北奧會主席蔡辰威也致函正式否認“四點共識”的存在,指責北京奧組委所謂的“橫生枝節”、“增加新條款”、“提出新議題”等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是人為地製造政治障礙,阻撓聖火入臺傳遞的藉口。

  北京奧組委發言人說,今年9月8日,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台北奧會進行了再一次會談。由於台灣當局在4月26日否認了雙方確認的火炬傳遞路線,北京奧組委提出,雙方必須在新的會談紀要中重申“四點共識”。蔡辰威提出,中國台北奧會及有關方面從未否認過“四點共識”的存在,但他此次來京所獲授權的紀要文本中不包含“四點共識”,因此不能簽署重申“四點共識”的會談紀要,並表示回臺請示。但蔡辰威回臺後,台灣當局再生枝節,公然否認“四點共識”,特別是就第四點內容即旗、徽、歌的使用大肆炒作。9月12日,蔡辰威來函,正式否認“四點共識”的存在。

  因此,中國台北奧會和台灣當局在最後的會談中否認此前達成的“四點共識”是造成雙方協商未果的主要原因。北京奧組委認為,今年2月雙方簽字達成的“四點共識”並非北京奧組委新提出來的要求,其內容僅是重申奧運聖火赴臺雙方必須遵守國際奧會的有關決議、規定和慣例,明確北京奧運會火炬接力在台灣傳遞的性質和雙方的責任與義務。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國際奧會的決議、規定,是每一個國際奧會成員的責任和義務。在參與奧運火炬接力活動中,當然也必須以國際奧會的規定為基礎條件。1979年國際奧會通過的《名古屋決議》、1981年國際奧會和中國台北奧會在洛桑簽訂的協議以及1989年中國奧會和中國台北奧會在香港簽訂的協議對台灣參加奧林匹克運動的名稱、旗、徽、歌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2008年北京奧運會火炬傳遞入出臺計劃路線,正是基於2月的“四點共識”及3月27日蔡辰威對“四點共識”和入出臺計劃路線的確認函而形成的。

  發言人指出,至於中國台北奧會和台灣當局在9月初指責北京奧組委所謂的“橫生枝節”、“增加新條款”、“提出新議題”等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是人為地製造政治障礙,阻撓聖火入臺傳遞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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