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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記者梅軍)昨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該辦法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台灣同胞在本省居留期間,可以持台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地區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按規定應當提供的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或者臨時駕駛證。 在本省投資或者受聘于本省企業的台灣同胞及其隨行眷屬,在本省購物、住宿、就醫、參觀旅遊、乘坐交通工具等,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從事經貿活動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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