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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霆從無期徒刑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之時,另一位雲南的“許霆”———何鵬卻在監獄中為能否等到重審而煎熬。據報道,何鵬同樣是因銀行系統出故障多取了錢,雖然何鵬及時還清了全部款項,結果仍被判處無期徒刑,至今已坐了近7年牢。
相對於何鵬,許霆是幸運的,儘管有人認為仍然冤枉,但他畢竟得到了減輕處罰。這一結果來之不易,是媒體和輿論長期關注的結果,是專家、學者長期爭論的結果,是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予以關注的結果。而缺少媒體和輿論關注的何鵬卻已經服刑7年,而且等待他的還是一個非常不確定的命運。
許霆的幸運來自媒體的“個案監督”。所謂“個案監督”,就是媒體在個別案件的審判中發揮了監督作用,除了對許霆案的監督,還可以舉出前些年對劉涌案的監督。現代社會,少不了媒體對於司法的監督,這對於司法的公正、公開、透明都有極大的幫助。但是,媒體對於案件的報道是有選擇的,能進入它視野的案件是極少數。媒體所能承載的信息有限,媒體有自身的傾向,案件新聞性的大小,記者的興趣,甚至當事人與記者的關係,都決定了案件能否進入媒體的“法眼”。許霆的幸運正是建立在眾多的“何鵬”被媒體忽視的基礎上的。
再進一步觀察媒體的“個案監督”,還會發現,事實上媒體本身並沒有強制的公權力,輿論監督的成功還得依賴於司法機關的自覺。在湖南的“黃靜裸死案”、湖北的“高鶯鶯案”中,媒體監督都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
媒體的“個案監督”帶來的是個案正義,但不能實現普遍正義,正如許霆背後隱藏著眾多不幸的“何鵬”。因此,我更希望媒體能將關注的焦點轉到對司法制度的監督上來,讓司法的陽光普照到眾多不幸的何鵬身上,從個案正義到普遍正義。這種監督,需要媒體更多地在司法能否做到獨立審判,司法審判程式是否公正,法律是否存在漏洞與不足,司法體制中是否存在弊端,法官是否存在腐敗,司法的糾錯功能是否健全等等制度環節上著力,以此推進司法改革與司法體制完善。如此,不幸的何鵬即使沒有得到媒體的關注,不能成為輿論的焦點,也可以仰賴於通過媒體監督所形成的良好司法制度,特別是良性的司法自我糾錯機制,獲取屬於自己的正義。作者:楊濤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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