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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宣佈新刑法,于七月正式實施。蘇貞昌表示修改之後的刑法,連續罪犯,常業犯,牽連犯,均改為一罪一罰,今後台灣的治安可以得到改善。但是事實是否如蘇院長所預言的那樣,則值得商榷。
新刑法強調重罪重罰,諸如同樣的罪行原來應判20年徒刑,現在加重為30年。無期徒刑服刑逾15年以上可以報假釋,新法增加為25年之後才可以申請假釋。其中又有傚法美國的“三振法案”,對於殺人,強盜,擄人勒索等累犯,犯法三次者不準假釋。
所謂亂世用重典,臺灣的治安近年極不理想,可以稱之為亂世吧!加重罪罰的本意是要以嚴刑重罰來產生阻嚇效應,令宵小之輩在犯罪之前三思。其實立新法,公佈條文是最容易的一部分,認真有效率的執行這些法令才是關鍵,也是大家最關心的事。
長久以來台灣的治安為人詬病,最主要的原因是執法不力。媒體經常報導警匪槍戰,警方火力不敵匪徒,員警傷亡慘重,匪徒逃逸。高官們哭喪著臉,在追悼儀式上向員警遺像鞠躬。事後再聽不到官方如何加強警方配備等措施,一場熱鬧的結果是給官僚們製造機會上電視,做親民的肉麻表演,令人反感很深。
綽號“台灣惡龍”的慣犯張錫銘,涉及五起綁架案,一起槍殺命案及多起槍擊案,卻屢次逃脫圍捕,逍遙法外。去年他終於在強大的警力圍剿之下,被捕歸案。檢方起訴要求處以死刑,台南地方法院最近宣判;判決張錫銘三個無期徒刑,另加55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張錫銘在法庭上聆聽法官的判決文之後,點頭微笑,深自慶倖,這回竟然逃脫了了死神的邀請。
張錫銘是近年來台灣頭號殺人綁票要犯,他殘暴兇悍,犯案證據如山。好不容易才將他緝捕落網,法院為何又對他網開一面?判三個無期徒刑外加5年又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執行起來還是一個無期徒刑。依照新刑法規定,如果他在獄中表現良好,25年後可以假釋出獄,那時的台灣又要面臨張錫銘的威脅了,聽來心有餘悸。法院為什麼要這麼判?這個判例將錯誤的資訊帶給未來的罪犯,他們認為再怎麼犯法也罪不致死,放手幹吧!大家對這個判例都感到困惑和憂慮。
據說這是基於人道主義及人權保障的精神,世界上有一些“先進”國家廢除了死刑,台灣標榜自己也十分“先進”,注重人權,自然不能落後。判決張錫銘三個無期徒刑再加上55年,是否表示他死有餘辜?但是為了維繫台灣尊重人權的面子,不便判死刑?但是台灣尚未廢除死刑,先進不到哪去。如果先判張錫銘死刑但暫緩執行,是否在實質上沒有兩樣,卻發揮了一定的阻嚇效果?
台灣上上下下的行為,只以要面子,爭名譽,裝先進為主,虛偽好笑的很。
新刑法還有網開一面的修正條文:凡是“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的工作人員,新刑法不認為他們是公務員,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不適用刑法貪污及瀆職罪的規定。這些新規定宣佈之後,媒體立刻注意到扁婿趙建銘正是受惠者之一。他曾擔任臺大醫院的醫師,如果他收了藥商的回扣,或拿了病患的紅包(在台灣很普遍),以前的規定,他會被以貪污罪論處。但是新刑法實施之後,他的這些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
評論者以為原來的法令並沒有不合理之處,反而在杜絕貪賄防止白領階層犯法,防止他們利用職權牟利等方面頗為收效,“行政院”以何種理由將之更改?這樣豈不是擴大了法律的漏洞,鼓勵醫師,銀行職員,“國營”事業人員借工作上的便利上下其手,搜刮民脂民膏,這也算是改善治安嗎?白領階層犯法,更危害到人民的安全。
此外,“行政院”是一個行政機構,為什麼有權自行修改刑法?修訂法令不是屬於“立法院”嗎?“中華民國”的法律不合理的地方太多了,如今發生了“行政院長”因為自己做過保證,六個月之內治安不好轉就辭職,於是亂修刑法,弄得漏洞百齣,實在是因果倒置。(言浩 曾任聯合晚報主筆 中國時報專欄作家)
華夏經緯網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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