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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在中美洲努力大把撒錢,卻時時忘不了這回“過境”美國受到低規格接待的屈辱。他突然無端端發妙論:美國有義務協助防禦台灣。美國國務院立即敬之以簡短談話:“請多讀讀台灣關係法。”
這話有趣,“台灣關係法”是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如今已經過了二十八個年頭,台灣的政要,學者,智庫專家們,特別是常常以熟讀法令為傲的陳水扁大律師,都快三十年了居然沒有仔細讀過這本“台灣關係法”?以致于美國老大下令多讀書,不要講出美國有義務協防台灣之類的夢囈,貽笑方家。
台灣關係法中的第二條和第三條提到了如果臺海發生變化,美國將如何因應,及美國為台灣提供足夠的防禦性軍事設備等條文。它的中文譯本第二條的第四款寫著:“美國將嚴重關切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前途的舉動,包括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
這一款的重點在於,美國希望臺海問題最好以和平方式解決,非和平方式除了武力之外,他們把經濟抵制和禁運也包括在內。假如發生上述非和平方式的企圖,美國將“嚴重關切。”
但是查閱“台灣關係法”的原文,就發現這份中文版的翻譯,漏了下半段的重要文字(…a threat to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意思是說:當非和平手段構成西太平洋地區的安全及和平的威脅時,美國將嚴重關切。言外之意美國如果認為西太平洋不受威脅,則另當別論。
第三條第一款,中文翻譯如下:“美國有義務讓台灣獲得足夠的防禦物資及技術服務。”
再查閱原文,中文版的“義務”二字翻譯的甚為不妥,因為原文是(…U.S. will make available to Taiwan…),並沒有義務提供的意思。正確翻譯是:美方提供台灣可供採用的防禦物資及技術服務。
二者差別很大,中文中的“義務”意思相等於英文中的obligation,是一種義無反顧的嚴肅承諾。台灣的“外交部”當年是否故意使用意思不盡相符的字眼,為民眾製造虛幻不實的安全感,於今無法考證。一字之差產生的誤會很大,高明如李敖大師也信以為真,他曾在“立法院”頻頻指責美國違反“台灣關係法”,既然條文中說明要“義務”給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為何還以天價賣武器賺台灣人的錢?但是天下哪有白拿武器的好事?仔細讀完“台灣關係法”的英文原版,從頭到尾完全找不到“義務”這個詞句。
如果臺海有非和平發展的狀況,又會怎麼樣?“台灣關係法”的第三條第三款有如下的說法:“如果發生危及台灣人民、社會及經濟體系並威脅到美國利益的狀況,美國總統應迅速知會國會,總統及國會雙方將依照憲法程式,以適當的行動響應這個危機。”
這一款的言詞刻意模糊,只能說它並沒有排除美國動用武力協防台灣的可能性。而且做相應措施的過程也有明文規定,要依美國憲法總統和國會協調辦理,按步驟進行。這裡就牽涉到時間的因素,即便美國決定了要協防台灣,那要多少時間美方才有所動作?曾經聽到台灣“國防部”提出,台灣要有獨立作戰兩星期的能力。多少年來美國在中國大陸和台灣之間,善巧地操作三角平衡,以打台灣牌或出中國牌來處理三方關係。運用之妙就在“模糊”二字,話不說透,任憑閣下一廂情願的去揣測,模糊空間愈大愈有利。“台灣關係法”正是從這個出發點和精神來撰寫的,故此整篇條文絕對找不到高度肯定的字眼。
陳水扁昧於時局,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拼命想打消這個模糊地界,令美方不悅。2004年美國的副國務卿阿米塔基,在公共電視臺接受訪問曾經很清楚地說過:美國繼續為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但是美國沒有義務協防台灣。事後美國務院並沒有更正阿米塔基的講話,模糊空間已經縮小了很多。
阿扁講這話的意思無非是給島內深綠群眾吃定心丸,要他們相信“美國有義務協防台灣”,繼續擁戴阿扁為“獨立”共主,大家放手幹去。美國國務院當然也心知肚明個中原委,本可以不聞不問。這次大概是太厭惡此人了,所以立刻出言訓斥:你多讀一下“台灣關係法”吧!誰又有什麼義務了?(王正方
資深政論家
電影導演)
華夏經緯網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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