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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雖同樣涉及特別費案,但由於檢方辦案標準不一,台南市長許添財順利脫身,而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則被起訴(中央社)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因特別費案遭起訴,同樣被特別費纏身的台南市長許添財卻順利過關脫身。台南地檢署十二日偵結許添財特別費案,認定許添財不需核銷的部分特別費屬於薪資範疇,即使匯入私人帳戶,也不予追查流向。這顯然與起訴馬英九的北檢所採取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據台灣媒體十二日報道: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和前副市長許陽明的特別費案,十二日偵查終結,市長許添財因為罪證不足未被起訴,前副市長許陽明則因以他人發票“詐領”特別費遭到起訴,但檢方並沒有具體求刑。
此案引人矚目的是,南檢對特別費認定為首長薪資補貼的性質,與台北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起訴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認定不同,因而惹人生疑:如果馬英九當初是被南檢偵辦,是否一樣可獲不起訴處分?
馬英九于十二日指出,南檢和北檢是雙重標準,南檢比較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台南檢方認定許添財每個月新台幣八萬八千元特別費中,有發票憑據的四萬四千元,檢方無法認定是否和公務無關;而另外一半特別費雖無法證明是私人支出,但因這段期間許添財用於犒賞員工、志工、公務饋贈,已經超過特別費金額,且有領據可資證明,予以不起訴處分。
至於許陽明,卻因被查出以任期前、卸任後及私人花費發票八十二張共二十二萬七千多元,另有許陽明妻子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消費發票九張共三萬餘元,以及秘書王筱方發票二十八張共四萬多元、隨扈黃紋崇消費發票十一張共一萬多元,合共使用一百三十張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金額共三十一萬七千元,因此依貪污罪嫌起訴。
南檢:特別費是薪資補貼
台南地檢署偵辦這起特別費案,認定貪污與否的關鍵,在於需檢具單據的半數費用有無確實提報,若用不實發票,就涉貪污;至於不需發票的另一半,檢察官陳明進認為相關部會對特別費的性質認定不一,檢察官無從確定特別費性質,亦無法認定被告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均予不起訴處分。
全案在偵辦過程中,台南地檢署同意“行政院”主計處對特別費的認定說明,也就是特別費的性質,是考量早年薪資待遇偏低,才編列特定款項供首長、副首長統籌支配運用於因職務衍生的招待、饋贈等花費,這是多年來的行政慣例,可見特別費實務上已定性為首長實質薪資補貼的性質。
獲得不起訴的台南市長許添財表示,不起訴對他是正常結果,但特別費支出最好改為“公關加給”納入薪水之中,才不會產生爭議。
國民黨發言人蘇俊賓則強烈質疑檢調的辦案標準,指出檢調以許添財每月犒賞與公務支出總額,皆超過匯入薪資帳戶的特別費為由,以查無貪瀆事實不起訴偵結;但犒賞也要證明是不是全數用於公務支出,如果許案的承辦檢察官無法對社會大眾說明其中完全沒有花在不該花的地方,相信社會大眾很難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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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標準難以服眾
據台灣媒體十二日報道:在同一套法律之下,北說有罪、南說沒事,難免令各界感到迷惑。法界人士也認為,如果馬英九當初是被南檢偵辦,而非北檢(黑金中心)偵辦,一樣可獲不起訴處分,其差異之大讓人難以接受。未來,民進黨“四大天王”以及“司法院長”翁岳生的特別費案,倘若並非與馬英九一樣被起訴,就很難讓民眾不會產生“政治迫害”的聯想。
近來馬英九為了特別費案被起訴,額頭上總是有陰霾,心頭沉重可以想見。但今天,他的心情可以稍加寬解,因為台南市長許添財沒被起訴,不起訴原因就在於檢察官認定特別費確屬於首長的一種實質補貼。
以前,馬英九總是很難為自己申辯,因為,這段時間就只有他一人被起訴,他被起訴的原因,就在於不需發票、只要領據即可領取的那一半的特別費,侯寬仁說他“連續使用詐術”,他覺得自己怎麼會變成那種很機詐的,每個月都去詐取公家錢財的貪污犯。
現在,許添財不被起訴,馬英九有了對照組,因為許不起訴的原因,也就在於那一半不需要發票的特別費,檢察官不但不認為許添財連續使用詐術,還認為那確實是給首長的特別薪資、是實質補貼,換句話說,檢察官認為,那的確是沒有說得很白的“薪水的一部分”。
由於認定上的“天壤之別”,馬英九被起訴,而且幾乎要毀掉自己攀登巔峰的政治前途,許添財卻一派輕鬆地自認本就應該是這樣的結果。馬英九現在一定有一種忿恨與歡愉交雜的矛盾情緒。一來是覺得“侯寬仁你真把我害慘了”,但另一方面,卻他一定又會覺得,“終於有一份不起訴書,可以左證我的說法了”。
北檢跟南檢用的同一套法律,北說有罪、南說沒事,那麼哪一個對,哪一個錯,檢察官之間難道不應給個交代?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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