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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5日晚,陳水扁出席“總統府”前資政辜寬敏的八十歲壽宴,陳水扁在致詞時大聲疾呼,建立一個自己的“國家”,是他剩下任期要走的路,陳水扁更提出“第二共和憲法”的新構想,稱要凍結目前“憲法”,制定符合台灣現狀的“第二共和憲法”,並強調實施時機是“現在進行式”。>>>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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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8日,由前陸委會首席特任副主委、臺大“國發所教授”陳明通等人草擬的“新憲草案”,主張原有“憲法總綱”予以保留,“國號、國旗、固有疆域”都不予變動,然後根據台灣現實的需要,制定“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簡稱“台灣憲法”),以“第二共和憲法”作為台灣與中華民國的“憲法連結”,並在“新憲前言”,為協商兩岸終局政治安排提供“憲法授權”。>>>詳細
台灣“朝野”似乎都對所謂“第二共和憲法”很緊張,痛陳利害者有之,力斥其非者有之,冷嘲熱諷者有之,搥胸頓足者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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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共和憲草”有多“獨”?
有分析認為,儘管有“獨”派人士埋怨這份“第二共和憲法草案”仍不夠“獨”,但它實質上已是“法理台獨”的“憲政文件”,是朝向“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這個極終目標邁出關鍵的一步。
“第二共和憲草”假借“一九二一年七月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歷史敘述手法,及“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須經對等、和平協商,交付公民投票”的“兩岸終局政治安排”程式,來將海峽兩岸割裂開來,實質上是“兩國論入憲”,而且還公然推動“統獨公投”。>>>詳細
“憲草”果然“草”
有媒體評論,這部“憲草”及其粗糙。例如,草案標明瞭這不是“台灣海峽兩岸的終局政治安排”;並指出“(未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須經對等、和平協商後,交付公民投票”。以上,可質疑者至少有四點:一、這算不算“兩國論入憲”?二、為何在“中華民國憲法”中,要承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商”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倘中華人民共和國據此“新憲”,主動邀請“中華民國”“協商建立政治關係”,“中華民國”可否拒絕?三、“中華民國”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商”建立“法理台獨”嗎?又,建立“法理台獨”,難道也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商”嗎?四、既是“對等協商”,則其結論是否亦待中華人民共和國舉行“對等”的“公民投票”?這種“見樹不見林”的兩岸架構之設計,豈僅荒謬,簡直是一部“自殺手冊”了!
“第二共和憲法草案”擬定“總統”的選舉產生方式,由現行的全民直選,改為由“總統選舉推薦委員會”向“國會”推薦,然後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當選亦即間選,倒退到當年的由“國會”間接選舉產生“總統”的做法。這樣的設計,對民進黨成立後就為之奮鬥,及“三月學運”大聲疾呼的“全民直選總統”理念,是一個絕大的諷刺。
“第二共和憲草”有可能過關嗎?
“新憲草案”在付交“全民公投”復決前,必須經過“立法院”這道“門檻”,而且還須“公告”半年。而陳明通的意思,則是該“第二共和憲法草案”跳過“立法院”這一程式,就直接付交公民投票,根本上無法成立,甚至是有“違憲”嫌疑。據說,陳明通之所以敢於拍胸膛保證二零零八年三月實施“總統大選綁修憲公投”,是依據“公民投票法”的規定。但“公投法”並無規範“修憲公投”,陳明通等於是放了一響“空炮”。
其實,觀諸陳水扁執政7年來歷次假大空的演出,大家可以放心,不過又一次空包彈罷了。此時此際,提出這部“憲草”,就其實質內容架構看,及其打算直接付諸“公投”的操作程式看,這皆是一個對“憲政改革”及台灣內外處境沒有建設性實益的政治動作,而只是欲借題發揮,在年底的“立委”選舉及明春的“大選”中,製造政潮、翻攪選情而已。不論“新憲”是否實現,皆可為陳水扁“漂獨”;轉移焦點,將“貪污的陳水扁”轉化成“台獨的陳水扁”。>>>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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