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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招商引資方面的優惠政策

2004年10月29日09:50
華夏經緯網


    伴著西部大開發的東風,在涼爽的夏都七月,第五屆中國青海結構調整暨投資貿易洽談會召開,青海以開放的姿態、良好的投資環境迎接八方來客。現將青海省在招商引資方面的優惠政策作一簡要介紹,以供投資商參考。

    礦產資源開發優惠政策

    1.凡在我省勘察、開採礦產資源的,除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外,也可通過依法申請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察或開採、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也可按有關規定出租、抵押探礦權、採礦權。

    2.開採國家和省內緊缺的各類礦種或採取申請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的,可以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察年度可免繳,第二個至第三個勘察年度可減繳50%,第四個至第七個勘察年度可減繳25%。採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免繳,礦山投產第二年至第三年可減繳50%,第四年至第七年可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免繳。

    3.投資者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享受下列優惠:

    (1)開採回收礦產資源主礦種以外的共、伴生礦產的,共、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免繳5年;

    (2)採用先進技術開採省內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3)採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進技術開採回收礦產資源共、伴生礦產的,免繳共、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4)利用尾礦的,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4.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允許將下列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採階段分期攤銷。

    (1)用於探明可供開採礦床的地質勘察費;

    (2)以出讓方式取得礦業權繳納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得稅

    1.凡設在我省境內、符合國家以及我省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新辦生產性企業(國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貿流通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

    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

    3.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自該項目生產經營之日起,8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4.企業研製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計入管理費用在稅前一次性扣除。研製費用,比上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5.從事能源、交通、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機器設備維修費、大修理費,可在發生的當年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屬於國家和我省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機器設備,綜合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採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6.投資新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經認定的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後,經省政府批准,可繼續延長有關優惠政策。

    7.兼併、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兼併、收購國有非生產性企業(娛樂業、桑拿、按摩、網吧除外),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

    8.新辦科技型企業自認定之日起,8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5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經批准投資舉辦基礎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舉辦民營醫院的,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在農村牧區舉辦民營醫療機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對新辦獨立核算的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審計、會計、稅務等諮詢業)、資訊業、技術服務業以及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經營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

    11.新辦旅遊資源開發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2.對設在我省境內、符合國家和我省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暫免征收地方所得稅。

    13.上述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指,按15%優惠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後,減半執行。

    (二)資源稅

    新辦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除外)的企業,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暫免征收資源稅5年。

    (三)耕地佔用稅

    省內公路國道、省道、縣、鄉道路等各類公路建設用地,一律免征耕地佔用稅。

    (四)增值稅

    投資新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的80%,作為財政扶持資金,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五)農業稅和牧業稅

    投資興辦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企業,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征農業稅和牧業稅。

    (六)其他稅收

    1.新辦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征建設期內土地使用稅。

    2.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自項目生產經營之日起,10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征建設期內土地使用稅。

    3.兼併、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10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1.建設項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企業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設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

    2.生產性企業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免繳6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企業可以先繳納應繳部分的30%,其餘在5年內分期繳納。

    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生產性企業,自取得使用權之日起,免繳土地租金5年,期滿後減半繳納土地租金5年。

    3.從事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性建設項目等,依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以劃撥方式供地。

    4.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從事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或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免繳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可以依法繼承,使用期滿後,原使用權人優先受讓;達到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或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5.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前提下,利用村、鎮建設用地,採取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開發。

    6.對公路建設中佔用菜地的,免征新菜地開發基金,免征公路建設環節徵收的林業採伐許可證費、林業建設保護費、育林基金。

    來源:《西海都市報》 作者 賈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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