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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之聲網 記者前方)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新通過的司法解釋《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旨在緩解兩岸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的《規定》4月23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規定適用的範圍;2、送達或者代為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的種類;3、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途徑、方式;4、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適用留置送達、傳真和電子郵件送達的規定;5、在台灣地區法院委託送達的情況下,對送達主體和委託函的具體要求;6、涉臺民事訴訟文書公告送達的具體規定;7、送達期限的規定等。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可採用下列方式:1、受送達人居住在大陸的,直接送達;2、受送達人在大陸有訴訟代理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3、受送達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達;4、受送達人在大陸有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的,向其代表機構或者經受送達人明確授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5、受送達人在台灣地區的地址明確的,可以郵寄送達;6、有明確的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7、按照兩岸認可的其他途徑送達。採用上述方式不能送達或者台灣地區的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
著名法律問題專家,廈門大學台灣法研究所所長陳動教授認為,由於眾所週知的原因,兩岸法院審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達的“瓶頸”。“送達難、取證難、執行難”一直是困擾兩岸司法聯繫和協助的“老大難”問題,也嚴重影響著海峽兩岸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和兩岸之間的各種交流交往活動的進一步深入。據統計,大陸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臺民事案件80%無法送達;台灣地區法院目前積壓的需要向大陸當事人送達的訴訟文書也高達數千件。因此,解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對於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陳動教授認為,這次大陸方面實施的《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一方面是對大陸各級法院以往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採取的各種方法的總結和規範,另一方面,對於未來兩岸法院相互委託送達的情況下,對送達主體和委託函的具體要求也作出了規定,可以說,對於解決兩岸間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這次出臺新規定還是大陸方面單方面的善意表達,如果沒有台灣方面的積極回應和有關安排,有關的問題還是很難完全解決的。(完)
來源:海峽之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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