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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訴比亞迪一案宣判 商業竊秘罪成立

2008年04月11日10:50
華夏經緯網

  比亞迪原副總裁夏佐全被拘留,兩名涉案員工被判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 
 
  長達兩年的富士康訴比亞迪盜竊商業機密一案終於宣判。4月10日晚,富士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碼:2038,下稱富士康)公佈了這一案件的最新進展。

  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拘留了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碼:1211,下稱比亞迪)原副總裁夏佐全。夏佐全是比亞迪除主席外惟一的執行董事和副總裁,也是比亞迪創辦人之一。當天,夏佐全辭去執行董事及副總裁的職務。

  另外兩名當事人,原富士康員工、現比亞迪員工柳相軍和司少青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宣判侵犯富士康集團商業秘密罪成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零四個月。

  比亞迪位於深圳,是國內知名的手機部件和電池生產商,富士康集團是台灣3C(電腦、通訊、消費類電子)代工領域的龍頭企業,近年來極力擴展大陸市場,將其深圳基地定位為全球運籌總部,富士康國際是其子公司。

  根據富士康公告,柳相軍和司少青原為富士康全資附屬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富泰宏)員工,離職後在比亞迪工作。柳相軍為比亞迪IT產業群體主管兼海外商務部經理,司少青為比亞迪的系統管理辦公室主管。之後柳相軍通過原來在富泰宏的同事獲得了富士康科技集團的數份文件,司少青則在富泰宏工作期間就帶出了公司的數份文件,用於比亞迪同類文件的編制。

  隨後,富士康以盜取商業機密為由,分別於2006年6月在深圳、2007年6月11日和2007年10月在香港對比亞迪提起訴訟,並索賠500萬元。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涉案文件是否屬於商業機密。比亞迪認為富士康的系統文件不是商業機密,因為文件的主要內容和流程的編制都可以在公開的文獻上找到相應的資料;富士康方面則認為,其系統文件主要體現為手機產品整個生產裝配檢驗過程的工藝流程文件和規範,具有專有性、實用性特徵,併為上述技術資訊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已經構成技術秘密。

  深圳寶安法院參考了中國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和北京九州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的結論,最後判斷:被鑒定文件載有非公開資訊,並可對擁有該資訊者帶來經濟利益,從而判定比亞迪侵犯富士康商業秘密罪成立。

  但是,富士康公告中並沒有透露索賠500萬的事宜。■(《財經》實習記者陳茜)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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