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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經濟部門要求"旺旺"說明大陸投資是否超限

2006年09月13日09:39
華夏經緯網

  中新社香港九月十二日電 台北消息:台灣“經濟部”十一日發函,要求旺旺集團總裁蔡衍明于兩周內到案說明其在大陸投資是否“超限”。

  《經濟日報》十二日還報道指出,“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黃慶堂同日證實,初步調查發現蔡衍明在臺“沒有戶籍”。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蔡衍明遷出台灣戶籍,其大陸投資自然不受規範,因此沒有“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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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十二日另一專題報道指,面對臺商赴大陸投資不得逾企業凈值百分之四十的規定,台灣上市櫃公司都在鑽研突破之道。

  報道說,目前常見做法,是母公司委託大股東先行投資,日後依公司凈值分批買回;新近方法是,“加持”大陸子公司,再規劃由子公司分拆上市或借錢去。

  但“經濟部”投審會人士解釋,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只要擁有台灣戶籍的個人或公司前往大陸投資,都須事前取得許可;不論是透過幾層境外公司轉投資,或以外籍身份掩護,一經發現,還會受罰。

  《經濟日報》報道,台灣工總理事長陳武雄等人十一日與陸委會主委吳釗燮會面。

  就和艦案、旺旺醫院案以及聲寶企業前董事長陳盛沺登報批評當局是“臺商最大敵人”等案例,工總方面表示,應該找蔡衍明、曹興城等企業負責人溝通,在法規內協助臺商解決問題。

  《中國時報》十二日報道指,旺旺集團總裁蔡衍明“涉嫌違規”投資湖南旺旺醫院,遭“經濟部”調查,若確定其“違規事項”屬實,最高可處以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罰款。

  台灣“經濟部”稱,初步了解到旺旺控股公司一九九六年在新加坡上市,資本額約兩億美元,目前在台灣有五家公司,在大陸有一百零八家,全球合計有一百二十八家公司。

  《經濟日報》分析,蔡衍明的“違規登陸行為”,如果(時間點)是在他遷出台灣戶籍之後,將不適用相關條例,自然沒有裁罰問題。(完)
 
  來源:中國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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