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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於兩岸婚姻結婚生育的相關規定

2005年05月23日00:00
華夏經緯網

    臺胞劉女士問:中國大陸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那麼如果內地居民與臺胞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應該遵守怎樣的生育政策呢?

    答: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說服農村有實際因難的,希望生育兩個孩子的夫婦,適當地拉開間隔,對於少數民族的計劃生育政策,由各個省和自治區他們自己來制定。但是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對於台灣、香港、澳門,對於當地的居民是不適用的,但是如果台灣同胞和我們內地居民結婚的話,那麼他們的生育就要有所不同,根據涉臺婚姻的特殊性,我國對於涉臺婚姻生育做出了不同的規定,這個規定主要說起來有兩點內容,第一點內容就是說,如果台灣同胞和內地居民結婚以後,想生育的話,在大陸生育的,還是要適用我們內地的計劃生育政策。還有一點就是,台灣同胞有的是再婚的,那麼再婚前他所生育的子女,和我們內地居民結婚以後所生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都可以不計算子女數。

    “不在內地定居”這個概念的具體標準是怎麼樣的呢?一般來說是因私出境,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了在外邊的永久的居住權,比如說在台灣、香港、澳門,或者是在國外,那麼他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了永久的居住權,並且不在內地長期居住,這樣就可以說是不在內地定居了。國家計生委1998年有一個111號文件,這個文件是一個規範性的文件。它是國家計生委關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和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那麼我們涉臺和涉澳的生育規定都參照涉港問題的規定。這個文件是發到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所有的計劃生育部門,那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生育部門,他們還要往下發,往下傳達的,應該貫徹到最基層,街道居委會和鄉鎮的計劃生育辦公室。 關於計劃生育政策各地規定的是不太一樣,各個省和自治區都規定了想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要有一定的間隔,那麼這個間隔期有的規定是4年,有的規定是5年。

    按我們目前的規定生育是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的,就是要辦理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辦理這個證件,實際是為了表示是一種合法的生育,同時也便於我們掌握生育的情況,同時更有利於提供優生優育方面的服務,所以我們一般都規定要辦理這樣的一個手續。具體的手續就是由女方持有關的有效的法律文件,到她的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辦理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 由法律和法規規定的這種文件就叫有法律效力,比如說要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那就是結婚證,有法律效力的生育狀況證明,那就是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是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一些有關的證明材料。關於辦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各地規定的不太一樣,有的地方規定生育第一個孩子的時候,有的地方就規定要在懷孕前就要辦理,那麼有的地方規定第一個孩子懷孕以後再去辦理都可以,那麼一般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都要在懷孕之前辦理。

    臺胞如果不了解這種情況,觸犯了某種規定,會受到怎樣的處理呢?這個問題分幾種情況,如果是因為手續上的問題,因為沒有辦理有關的手續,先懷孕了,生育了,在補齊有關手續之後,可以免於處分,如果你這個生育本身就是不符合當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生育的,那對大陸一方的居民,他的處分要和其他的大陸居民一樣的處分。這個處分就是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 另外還有一點,如果是未婚生育的,1998年的111號文件上面也規定,未婚生育的到當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補齊你的婚姻手續,和生育手續以後,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分。如果是有不同的收費的話,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話,應該是違法的,應該是予以糾正的。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規定:內地居民與台灣居民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

    內地居民與台灣居民結婚生育,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台灣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台灣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內地居民和台灣居民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近30年來,中國由於開展計劃生育政策,大約少生了3億多人,這不僅有利於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也使“世界60億人口日”的到來推遲了4年。考慮到兩岸婚姻的特殊性,國家計生委也制定了更為寬鬆的管理辦法。大陸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是在執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同時也需要做好宣傳與服務工作,才能使臺胞在大陸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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