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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資企業外商盈餘轉增資後的稅務問題

2005年04月26日00:00
華夏經緯網

    合資企業外商盈餘轉增資 可享退稅唯經營期限須滿五年,未滿五年撤出者要繳回已退款。濟南臺商朱先生問:臺商與大陸企業合資成立的公司,若公司獲得後以盈餘轉增資,是否可享受已繳企業所得稅40%退稅之優惠?退稅是給合資公司還是給台資方?如台資方境外,此項退稅,匯出是否須再繳稅?如以合資公司轉投資另一新成立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是否亦可享受40%的退稅規定?如將獲得後分配之股利給台資方,再由台資方投資另一新成立之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是否可享受40%退稅之規定?

    答:根據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80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境外投資者再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來函中所提問的合資公司獲得後以盈餘轉增資的問題比較複雜,若合資企業董事會決定臺商與大陸企業雙方共同按比例增資,其中臺商以其從合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增資可享受退稅,退稅是退給臺商,退稅若匯境外是否繳稅,法律無明文規定。若合資企業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是否退稅法律無明文規定,但根據有關法律及文件的規定推斷不能享受退稅。 若以合資公司名義轉投資另一新成立企業,根據國家稅務局的有關文件規定,不能享受40%退稅規定。 若合資企業將獲利後的利潤分配給台資方,再由台資方投資另一新成立之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可享受40%退稅之規定。

    同時稅法還規定,若境外投資者以其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境外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境外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境外投資者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由當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斷確定。或提供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確認舉辦、擴建的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本文由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君達法律事務所王俊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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