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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臺商馬先生問:大陸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納稅是如何規定的?
答:大陸的個人所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兩種方式。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款:
1、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2、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的;3、分筆取得屬於一次勞報報酬所得、稿酬謝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憑所得的;4、取得應納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的;5、稅收主管部門規定必須自行申報納稅的。
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並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秘稅務機關批准。
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大陸境內、境外已納的個人所科稅稅款,准予按照有關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除特殊情況外,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款。
從大陸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其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應納稅所得,如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地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的30日內,向大陸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所得來源地與大陸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年度終了後30日內申報納稅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在所得來源地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30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可以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或採用郵寄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郵寄申報納稅的,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閃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
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應分別不同應納稅所得項目,正確填寫納稅申報表,並必須按稅務機關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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