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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行先生詢問派駐大陸的台灣幹部如何避免被兩岸重復扣稅

2005年03月30日00:00
華夏經緯網

深圳臺商黃先生問:派駐大陸的台灣幹部應如何避免被兩岸重復扣稅?

答:根據大陸《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大陸境內有住所,並有來源於境外所得的個人納稅人,其來源於境外的各項應納稅所得(以下簡稱境外所得),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境外,均為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轉讓境外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從境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應按稅法規定確定應稅項目,並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納稅人兼有來源於境內、境外所得的,慶按稅法規定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算納稅。納稅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的,准予按照稅法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抵扣。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按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這裡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人從大陸以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所說的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納稅義務人在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大陸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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