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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臺商張先生問:臺商在大陸,如何辦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答:根據大陸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定則》,在大陸的臺商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可按以下規定辦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1、在大陸的臺商對大陸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臺商按此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應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至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臺商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收保全措施、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以及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臺商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4、臺商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將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5、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臺商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臺商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台資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6、臺商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臺商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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