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胞張先生問:祖國大陸的公證機關可以辦理哪些涉臺公證業務?
答:涉臺公證指的是,祖國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涉及臺胞、臺屬申請辦理的各類民事方面的公證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的精神,各地公證機關目前辦理涉臺公證業務包括辦理赴臺探親、探病、奔喪、定居、繼承遺產等所需申辦各類公證事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申請賠償及減免稅等所需的公證文件。2.公證證明。辦理親屬關係、出生、死亡、收養關係、婚姻狀況、經歷、學歷、職稱、委託、遺囑、繼承權、財產贈與分割、簽名、印鑒屬實、影印件與原件相符、譯文與原本相符、以及對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等作出公證證明。3.經濟技術活動中的各項公證。辦理在對外經濟、技術交流中使用的各類合同、協議、營業執照、委託書、擔保書、授權書、轉讓書、法人資格等公證證明以及在境外申請商標註冊所需的各種公證文書。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業務。5.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其具體範圍包括:1、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以及根據案情需要辦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證書;2.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學歷、委託公證書;3.用於大陸居民赴台灣定居或台灣居民赴大陸定定居的親屬關係、婚姻、出生等公證書;4.用於減免所得稅而辦理的撫養親屬公證證明,包括親屬關係,謀生能力、病殘、成年人在學公證書,繳納保險費或繳納醫藥費公證書;財產權利公證證明,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有形財產和專利、著作、商標等無形財產權。臺胞、臺屬對涉及以上民事事項需要公證的可直接向所在市(縣區)公證處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