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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居民婚姻登記辦法

2004年02月25日08:41
華夏經緯網

  海峽兩岸居民婚姻登記辦法

  (一)受理單位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二)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2、居民戶口簿;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3、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配偶聲明。

  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香港或澳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台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三)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2、居民戶口簿;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議書;5、結婚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3、離婚協議書;4、結婚證。

  (來源: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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