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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三部門近日聯合出臺的《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符合條件的外資人才仲介機構可與中方人才仲介機構依法成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開展人才仲介服務。這意味著中國人才仲介市場正式向洋“獵頭”公司開放。
根據新出臺的《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經有關部門核準後,可在中國開展六類人才仲介業務。分別是:人才供求資訊的收集、整理、儲存、發佈和諮詢服務;人才推薦;人才招聘;人才測評;中國境內的人才培訓;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中方投資者應當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仲介機構,外方出資者也應當是從事3年以上人才仲介服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譽;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業務的人員,其中必須有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取得人才仲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有與其申請的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資金和辦公設施,註冊資本金不少於30萬美元,其中外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25%,中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51%;有健全可行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有明確的業務範圍;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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