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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因以下原因來大陸後需在大陸停留三個月以上的應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處部門申請辦理暫住加注。
1、在大陸投資貿易或者在“三資”企業、境外企業常駐機構中任職、被聘用人員(含隨行的配偶、子女); 2、經批准在大陸就業人員; 3、經批准在大陸進修、學習人員;
4、與大陸居民結婚的配偶及其子女; 5、寄養在大陸親屬處的未成年子女; 6、已在大陸購置房產人員。
台灣居民申請辦理暫住加注手續應提交與上述事由相應的證明,填寫申請表並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灣身份證件及出入境證件。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根據不同的申請事由,可予簽發6個月至2年有效的暫住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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